在企业财会实务中,经常遇到财会制度
有明确规定的成本费用列支项目,而税务人员检查时却予以否认,有的费用列支
标准已经过财政部门的审批认可,而税务部门却不“认账”等等。为此,许多企
业经营者和财会人员常抱怨政出多门、政策“矛盾”,似有左右为难之感。那么
实际情况是否真的如此呢?其实不然,持有上述观点的人实际上是模糊了法规界
限,未能正确了解财会法规与税收法规做为两个不同的法律规范体系的区别和联
系。归纳起来以下几个方面的误区。
混淆了企业财务会计与所得税会计的法规界限。企业财务会计的业务主管部
门是国家各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门以法律、法规、规章等形式规范企业的财务管
理和会计核算,财务会计核算是为了、真实、完整地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
经营成果以及财务状况变动的全貌,为会计报表使用者提供有用的财务信息资料,
为投资者、债权人等进行决策提供可靠依据为目的。而所得税会计的业务主管机
关为税务部门,它是以课税为目的。因此,财务会计和所得税会计是两个彼此独
立的法规体系。财务会计与所得税会计对于收入、费用、利润、资产、负债、所
有者权益等的确认与计量方法是不同的。这些不同并不是相"抵触"或相"矛盾",而
是为着不同的目的而做出的特定规范。换言之,财会法规政策只限于对财务会计
核算的约束,不直接影响所得税会计的实现,而税收法规政策也不对会计核算具
体账务处理产生制约。因此,如果企业某项费用列支内容由财政部门审核批准,
说明企业在会计核算上可以进行列支的账务处理。但税务部门未经认可的,将不
得进行税前扣除,不得抵减应税所得。
混淆了"否认列支"与"否认扣除"的概念。"否认列支"是财务会计的专用名词,
意指对某项经济业务不得在成本或费用中进行列支的账务处理;而"否认扣除"是
所得税会计进行应税所得计算时,对不符合税收法规规定的列支项目进行调整计
算。(注意,这里指计算而非账务处理)。这两个概念具有特定的内涵。例如,
企业发生的非金融机构的贷款利息,财务法规要求应据实全额列支计入费用,变
即不否认列支,但按税法规定,企业所支付的这类贷款利息只能在不超过同期、
同类银行利率的部分允许税前扣除,超过部分否认扣除,需进行纳税调整,调增
应纳税所得额。
混淆了企业会计利润与税法中的应纳税所得额的区别。企业财务会计利润是
企业经营成果的综合反映,其基本计算公式为:利润=收入-费用(成本),而
且这一计算过程是通过一系列会计的账务处理进行反映的,终反映在"本年利润"
科目中;而应纳税所得额是计算企业应纳所得税的依据,其计算的基本公式为:
应纳税所税额=收入-允许扣除的项目金额,其计算过程是以会计资料为基础,
按税法规定的收入确认标准和费用扣除标准对会计利润进行调增调减计算,终计
算出应纳税所得额。因此,会计利润与应纳税所得额是有着严格区别的,不能等
同,有些企业往往将会计决算利润直接人作为计算所得税的依据是错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