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登门受理。即由运输部门派人员去客户单位办理承托手续。
(2)下产地受理。在农产品上市时节,运输部门下产地联系运输事宜。
(3)现场受理。在省、市、地区召开物资订货、展销、交流会议期间,运输部门在会场设立临时托运或服务点,现场办理托运。
(4)驻点受理。对生产量大、货物集中,对VI供应,以及货物集散的车站码头、港口、矿山、油田、基建工地等单位,运输部门可设点或巡回办理托运。
(5)异地受理。企业单位在外地的整车货物,运输部门根据具体情况,可向本地运输部门办理托运、要车等手续。
(6)电话、传真、信函、上网等方式托运。经运输部门认可,本地或外地的货主单位可用电话、传真、信函、上网等方式托运,由运输部门的业务人员受理登记、代填托运单。
(7)签订运输合同。根据承托双方的运输合同或协议,办理货物运输。
(8)站点受理。货物托运单位派人直接到运输部门办理托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