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为下列组织规定了质量管理体系要求:
a) 需要证实其具有稳定提供满足顾客要求及适用法律法规要求的产品和服务的能力;b) 通过体系的有效应用,包括体系改进的过程,以及保证符合顾客要求和适用的法律法规要求,旨在增强顾客满意。本标准规定的所有要求是通用的,旨在适用于各种类型、不同规模和提供不同产品和服务的组织。本标准适用于承担军队装备及配套产品论证、研制、生产、试验、维修和服务任务的组织,提供其他军用产品和服务的组织可参照使用。注 1:在本标准中的术语“产品”或“服务”仅适用于预期提供给顾客或顾客所要求的产品和服务。注 2:法律法规要求可称作为法定要求。注 3:本标准中的组织是指各类军队装备的承制单位。注4:本标准中的顾客是指产品和服务的接受者,包括军队装备机关、军事代表机构、项目管理机构、装备使用部队,以及供应链中的订购方。
为便于识别,本标准采用国家标准的内容(A部分)以宋体字表述,增加的特殊要求(B部分)以楷体字表述。
本标准为承担军队装备及配套产品论证、研制、生产、试验、维修和服务任务的组织规定了质量管理体系要求,并为实施质量管理体系评定提供了依据。
本标准由中央军委装备发展部合同监管局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