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经纪人是指与文化市场相关的众多行业的经纪人群体,即在演出、出版、影视、娱乐、美术、文物等文化市场上为供求双方充当媒介而收取佣金的经纪人。
从业资格:首先取得文化经纪人资格证,只能证明已经具备从事文化经纪的资格,但是还不具备从事经纪事物的权利。 从业资质:文化经纪人取得经纪人资格证以后,要进入从事经营文化、演出及经纪业务的经纪机构,并在市工商局合同科和市文化局备案,以后开展经纪业务才受国家法律保护。
个体演出经纪人:是以从事营业性演出的居间、代理活动为职业的个体演出经纪人,应当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规定条件,以从事营业性演出的居间、代理活动为职业, 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并在文化主管部门以及工商局合同科备案的经纪人员。
我国开始实行新修订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从 2005年9月1日起,在法律上认可了个体演出经纪人的存在,并对他们给予法律上的保护和支持,同时也在一定意义上承担起了一个演出经纪领域拓荒者的责任。
演出,指演出单位或个人在特定的时间特定的环境下所举办的文艺表演活动,把戏曲、舞蹈、曲艺、杂技等才艺在观众面前表演出来。详细地说就是演员通过某种艺术表演形式和服装道具、舞美、灯光、音响的特殊艺术效果,现场把舞台艺术品展现给观众的过程。
演员是指受过专业训练专门从事舞台艺术表演的专业演员,他们是演出的主体,是众多要素中的要素。没有演员演出就无法进行。对于专业演出经营者来说,除了演员的自然条件外还应了解其所在剧团和演员本人的艺术特长、水平、出场费用、联系渠道等,并努力与之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因演员(包括剧团)是演出的重要资源,掌握更多地演出资源将是演出成功的必要条件。
演出自身的时效性和消费群体的有限性
演出是时效性很强的事物。每一次演出项目的确定都是一次倒计时的开始,从经营者的角度看,一切有效经营活动都应在演出开始前完成,一但演出结束,该项目的经营成果也就成为定居。从消费者的角度看,演出开始前取得的消费观赏权是有效的,演出结束后的演出门票就是去了原有价值,如由于日期看错拿着一张昨天的门票到剧场后而被拒绝。另一方面,由于受到演出场所空间的限制,在同一时间同一场所它的受众面是有限的,演出经营者如何在有限的时间和空间范围内实现经营目标是至关重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