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竣工验收,应在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监督下,由业主主持,设计、施工、调试等单位参加,共同进行。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向公安消防监督机构提交验收申请报告,并附下列技术文件(下列文件,主要由施工单位完成):
⑴ 系统竣工表;
⑵ 系统竣工图;
⑶ 施工记录(包括隐蔽工程验收记录等);
⑷ 调试报告;
⑸ 管理、维护人员登记表。
火灾报警系统验收主要包括如下装置:
⑴ 火灾报警系统装置;
⑵ 灭火系统控制装置(包括自动喷水等);
⑶ 通风空调、防排烟及电动防火阀等消防控制装置;
⑷ 火灾事故广播、消防通讯、消防电源、消防电梯和消防控制室的控制装置;
⑸ 火灾事故照明及疏散指示控制装置。
干式系统工作原理干式系统在准工作状态时,由消防水箱或稳压泵、气压给水设备等稳压设施维持干式报警阀入口前管道内充水的压力,报警阀出口后的管道内充满有压气体(通常采用压缩空气),报警阀处于关闭状态。发生火灾时,在火灾温度的作用下,闭式喷头的热敏感元件动作,闭式喷头开启,使干式阀出口压力下降,加速器动作后促使干式报警阀迅速开启,管道开始排气充水,剩余压缩空气从系统处的排气阀和开启的喷头处喷出,此时通向水力警铃和压力开关的通道被打开,水力警铃发出声响警报,压力开关动作并输出启泵信号,启动系统供水泵;管道完成排气充水过程后,开启的喷头开始喷水。从闭式喷头开启至供水泵投入运行前,由消防水箱、气压给水设备或稳压泵等供水设施为系统的配水管道充水。
适用范围:干式系统适用于环境温度低于4℃,或高于70℃的场所。干式系统虽然解决了湿式系统不适用于高、低温环境场所的问题,但由于准工作状态时配水管道内没有水,喷头动作、系统启动时必须经过一个管道排气充水的过程,因此会出现滞后喷水现象,不利于系统及时控火灭火。
设置火灾探测器的注意事项
(1)应符合《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和国家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2)在对设置的探测器了解基本原理的情况下,布置时应满足科学合理、可靠、便于正常运行检查、检验和使用维护,在不便维修、使用的场所(重点部位除外)或不能有效探测火灾的场所(如厕所、浴室等)可不设火灾探测器;
(3)如果对探测器设置位置没有把握,必要时可作模拟试验,后确定安装位置或考虑其它消防措施;
(4)设置探测器应避免误报
消防检测的项目有:
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2、消防供水系统
3、消火栓系统
4、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5、气体灭火系统
6、防排烟系统
7、防火卷帘
8、防火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