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机动车报废过程中可能产生的污染问题,新办法增加了环境保护有关规定,明确要求报废回收企业在存储拆解场地、设施设备、拆解操作规范等方面要符合环保要求,并要求对环保违法行为加大处罚力度。
王炳南表示,商务部将会同有关部门抓紧制定实施细则,对回收企业资质认定、回收拆解行为规范、零部件回收利用行为规范等条款进一步细化,让新通过的办法尽快落地生根。
汽车上的钢铁、有色材料零部件90%以上可以回收、利用,玻璃、塑料等的回收利用率也可达50%以上。经处理后的这些零部件也具有很高的使用价值,例如回收的旧塑料保险杠,经碾碎后可重新塑造,其生产成本比采用原始塑料制造低15%,至于汽车上的一些贵重元件材料,回收利用的价值更高。
凡在我国镜内注册的民用汽车,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报废
一、 9座(含9座)以下非营运载客汽车(包括轿车、含越野型)使用15年。二、 旅游载客汽车和9座以上非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0年。
三、 上述车辆达到报废年限后需继续使用的,必须依据国家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有关规定进行严格检验。检验合格后可延长使用年限。但旅游载客汽车和9座以上非营运载客汽车可延长使用年限长不超过10年。
四、 营运车辆转为非营运车辆或非营运车辆转为营运车辆,一律按营运车辆的规定报废。
五、 轻、微型载货汽车(含越野型)、矿山作业专用车累计行程30万公里,重、中型载货汽车(含越野型)累计行程40万公里,特大、大、中、轻、微型客车(含越野型)、轿车累计行程50万公里,其他车辆累计行驶45万公里;
六、 轻、微型载货汽车(含越野型)、带拖挂的载货汽车、矿山作业专用车及各类出租汽车使用8年,其他车辆使用10年;
七、 因各种原因造成车辆严重损坏或技术状况低劣,无法修复的;
八、 车型淘汰,已无配件来源的;
九、 汽车经长期使用,耗油量超过国家定型车出厂标准规定值百分之十五的;十、 经修理和调整仍达不到国家对机动车运行技术要求的;
十一、 经修理和调整或采用排气污染控制技术后,排放污染物仍超过国家规定的汽车排放标准的。
十二、 三轮农用运输车和装配单缸柴油机的四轮农用运输车,使用期限达6年的;
十三、 装配多缸柴油机的四轮农用运输车,使用期限达9年的;
十四、 装配多缸柴油机的四轮农用运输车,累计行驶里程达25万公里的;
十五、 对延长使用年限的车辆, 应当按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环境保护部门的规定, 增加检验次数。一个检验周期内连续三次检验不符合要求的,农用运输车一个检验周期内连续两次检验不符合要求的,应注销登记,不允许再上路行驶。
除19座以下出租车和轻、微型载货汽车(含越野型)外,对达到上述使用年限的客、货车辆,经公安车辆管理部门依据国家机动车排放有关规定严格检验,可延缓报废,但延长期不得超过本标准规定使用年限的一半。达到报废年限或者累计行使里程的农用运输车,依据国家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有关标准检验合格的,可以适当延长使用年限,但长不得超过3年。对于吊车、消防车、钻探车等从事专门作业的车辆,还可根据实际使用和检验情况,再延长使用年限。所有延长使用年限的车辆,都需按公安部规定增加检验次数,不符合国家有关汽车排放规定的应当强制报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