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机动车报废过程中可能产生的污染问题,新办法增加了环境保护有关规定,明确要求报废回收企业在存储拆解场地、设施设备、拆解操作规范等方面要符合环保要求,并要求对环保违法行为加大处罚力度。
王炳南表示,商务部将会同有关部门抓紧制定实施细则,对回收企业资质认定、回收拆解行为规范、零部件回收利用行为规范等条款进一步细化,让新通过的办法尽快落地生根。
随着我国汽车工业的迅速发展,我国汽车的保有量持续高速增长,每年的报废量也随之增加。报废汽车的回收和再生利用成为回收物流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节约原生资源,实现环境保护、保证国家资源合理利用的重要途径,也是我国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措施之一。中国作为一个新崛起的汽车大国,汽车回收制度的确立和强化是必然的选择。
除19座以下出租车和轻、微型载货汽车(含越野型)外,对达到上述使用年限的客、货车辆,经公安车辆管理部门依据国家机动车排放有关规定严格检验,可延缓报废,但延长期不得超过本标准规定使用年限的一半。达到报废年限或者累计行使里程的农用运输车,依据国家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有关标准检验合格的,可以适当延长使用年限,但长不得超过3年。对于吊车、消防车、钻探车等从事专门作业的车辆,还可根据实际使用和检验情况,再延长使用年限。所有延长使用年限的车辆,都需按公安部规定增加检验次数,不符合国家有关汽车排放规定的应当强制报废。
非营运的小型汽车在使用的前六年需要两年检测一次,第七年到第十五年要求一年一次。与私家车6年检车一次,是否冲突。十五年之后需要半年检测一次。也就是说 一辆全新的小车在连续三次(六年时间)未进行或者未通过年检。而购买了超过十五年的旧车, 连续三个检测周期(一年半时间)未获得合格标志就将强制报废。 如果车主驾驶者未年检的车辆上路 。将会得到罚款200元,驾驶证扣三分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