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猫腻车”们的表面功夫,肯定是做足的。不过,我们依然可以从一些细微之处入手。例如,虽然整车看起来很新,但如果车门的内侧门把手的角落等一些地方的油漆,与其他地方有比较明显的色差,那很可能是一辆被隐瞒了真实年龄的车。又例如,打开引擎盖,仔细检查固定发动机的那几颗螺丝。如果发它们的顶端有“伤痕”,证明发动机可能拆下来维修过。那几道“伤痕”,正是拆卸时留下的。
营运大客车的使用年限调整为10年,达到报废标准后要求继续使用的按现行规定程序办理。延缓报废使用不超过4年:延长使用期间每年定期检验4次。
车辆定期检验时,一个检验周期连续3次检验都不符合国家标准《机动车运行技术条件(GB7258-2004)规定的,收回号牌和行驶证,通知机动车所有人办理注销登记。达到报废标准后,不得办理注册登记和转籍过户登记。
营运车辆转为非营运车辆和非营运车辆转为营运车辆一律按营运车辆的规定年限(8年)报废。
9座(含9座)以下非营运载客汽车(包括轿车、含越野型)使用15年。达到报废标准后要求继续使用的。不需要审批,经检验合格后可延长使用年限,每年定期检验2次,超过20年的,从第21年起每年定期检验4次。
旅游载客汽车和9座以上非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0年。达到报废标准后要求继续使用的按现行规定程序办理,但可延长使用年限长不超过10年。延缓报废使用的旅游载客汽车每年定期检验4次;延缓报废使用的9座以上非营运载客汽车每年定期检验2次,超过15年的,从第16年起每年定期检验4次。
1990年7月6日以后注册登记,厂定总质量大于1.8吨,小于或等于6吨的轻型载货汽车使用年限为10年,允许办理长不超过5年的延缓报废,延缓期间每年检验2次。1990年7月6日以前注册登记的,使用期限为8年,允许办理不超过4年的延缓报废,延缓期间每年检验2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