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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德国到中国快递进口,获得好评

    2024-12-02 01:05:01 4480次浏览
    价 格:面议

    从国际货运代理人的基本性质看,货代主要是接受委托方的委托,就有关货物运输、转运、仓储、装卸等事宜。一方面它与货物托运人订立运输合同,同时他又与运输部门签订合同,对货物托运人来说,他又是货物的承运人。相当部分的货物代理人掌握各种运输工具和储存货物的库场,在经营其业务时办理包括海陆空在内的货物运输。

    货代代替发货人承担在不同货物运输中的任何一项手续:

    1、以快省的运输方式,安排合适的货物包装,选择货物的运输路线。

    2、向客户建议仓储与分拨。

    3、选的可靠、效率高的承运人,并负责缔结运输合同。

    4、安排货物的计重和计量。

    5、办理货物保险。

    6、货物的拼装。

    7、装运前或在目的地分拨货物之前把货物存仓。

    8、安排货物到港口的运输,办理海关和有关单证的手续,并把货物交给承运人。

    9、代表托运人/进口商承付运费、关税税收。

    10、办理有关货物运输的任何外汇交易。

    11、从承运那里取得各种签署的提单,并把他们交给发货人。

    12、通过与承运人于货运代理在国外的代理联系,监督货物运输进程,并使托运人知道货物去向。

    我国《海商法》规定MTO对货物灭失或延迟交付的赔偿责任

    (1)对于货物灭失或损坏:每件或者每个其他运输单位666.67SDR,或按照灭失或损坏的货物毛重,每公斤2SDR,以两者中较高的为准; (2)对于迟延交付,我国的《海商法》规定货物交付期限为60天,MTO迟延交付的赔偿限额为迟延交付货物的运费数额,但承运人的故意或者不作为而造成的迟延交付则不享受此限制。

    托运人有责任填制航空货运单。托运人对货运单所填各项内容的正确性、完备性负责。由于货运单所填内容不准确、不完全,致使承运人或其他人遭受损失,托运人负有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113条和第114条规定,托运人应当填写航空货运单正本一式三份,连同货物交给承运人。航空货运单不符合规定或航空货运单遗失,不影响运输合同的存在或者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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