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vocs排放方式为无组织排放,需要实行区域内VOCS排放等量或倍量削减替代吗?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要求规定,涉及VOCs排放的企业均需进行有效收集和处理,不能直排。因此通过无组织直排是不允许的;同时,根据《挥发性有机物(VOCs)整治与减排工作方案》要求,新建涉及VOCs的项目,必须开展总量控制。
广东绿维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坐落于惠州市惠城区水口街道办事处联和37区7号厂房,是一家zhuang ye承接环境污染治理、生产加工废气治理设备的环保服务型企业。公司汇集了一支由环保工程师和技术人员组成的集环保设备制作、工程设计、工程安装等于一体的zhuan ye环保队伍,能够对各种环境污染项目进行完善的分析、研究、设计、治理。公司具备较为的环境污染治理工艺和技术,熟悉各类生产系统的环境污染排放情况。
公司秉承“服务客户,保卫环境”的经营理念,以“客户至上,技术争先”为宗旨,本着“和谐创新,开拓市场,团结拼搏,共创未来”的精神,不断提高研发力量,完善健全管理体系,为用户提供、高品质的服务,使绿维环保公司成为广大客户信赖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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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环保管家服务、提供环评、环保排污许可证申报办理等服务
2.环境污染治理工程方案设计、设备加工、工程施工
3、销售有机废气催化燃烧设备、生物法设备、UV光解催化设备、活性炭吸附塔、gao xiao喷淋塔、粉尘布袋除尘器、油烟净化器
公司名称:广东绿维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联 系 人:庄职源(总经理)
工厂地址:惠州市惠城区水口街道办事处联和37区7号厂房一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