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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做股权转让,就工本费这一块有两个大头:一个是印花税,照注册资金的万分之五收费,再一个就是个人所得税,它有两种收费方式,如果是平转,收费是注册资金的万分之五,如果是差额转,费用是注册资金的万分之二十。法人的变更,可依法人意思自主决定,法人只要作相应的变更登记,即可发生变更效力。惟企业法人的分立或合并,因涉及法人与相对交易人的关系,为了维护交易秩序和相对人的信赖利益,法律对分立或合并后法人的移转,做了强制性规定。第44条第1款规定,企业法人分立、合并或者有其他重要事项变更,应当向登记机关办理登记并公告。公等法律也有相应的规定。这是指两个以上的法人集合为一个法人的法律行为。法人的合并是法人集中资金。
而是授权公司的权力机构作出规定。其次,《人民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6条第二款明确规定:“用于证明过半数股东同意的证据,可以是股东会决议,也可以是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取得的股东书面声明材料。”该解释对转让人征集其他股东意见的方式予以肯定,虽然针对的是夫妻之间的股权转让,但都属于“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在本质上并无差别。保障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1)、优先购买权的涵义与相关规定。优先购买权是指物权的优先效力,即财产所有人其财产时,就该项财产与财产所有人存在物权关系的人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于其他人购买。目前我国法律规定的优先购买权情形主要有:房屋承租人在房屋所有人房屋时有优先购买权;共同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按份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以及公司股东在转让出资时。
该条明确规定是“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从两个条款的对比中不难判断,《公》第35条第2款规定的“全体股东过半数”,应是全体股东人数的过半数。其三,尤其应当注意的是,《人民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六条款规定:“……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该解释没有直接采用《公》的表述方式,即“全体股东过半数”。而是表述为“过半数股东同意”,这样表述涵义确定,为准确理解和适用《公》相关条款提供了参考依据。(3)、股东会决议的替代方式股东向非股东转让股权时,假如股东会议因召集程序缺陷而无法及时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