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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有相当多的证据表明这并不正确。许多企业在2002年萨班斯(Sarbanes-Oxley)法案要求之前,就已经将执行官和董事会席位分割开来,满足了多数独立董事的要求,另一些企业自从萨班斯法案以来开始拥有多数的独立董事。可能意味着,这样的创新或定制实质上对任何公司来说都没有价值提升作用。或许,机构投资者在对多数投票的支持方面是错误的。但如下文讨论的,有证据表明多数投票有价值提升功能,并且甚至更强的证据表明其使得管理层对股东反应更积极。[46]目前法律要求的公司治理安排,其可能实质上降低所有公司价值。此外,或许机构投资者在国会和SEC倡导这些措施之前,都存在明显的错误,或许国会和SEC错误地采纳了这些安排——错得离谱。
某州对他州公创新的响应度,与作为其收入来源的特许经营费的依赖程度相关。[58]特拉华州特许经营费收益占财政总收入的比例比其他州要高,因此,特拉华州在创设法律,快速匹敌他州的创新方面,是反应积极的。然而,有趣的是,特拉华州并不是一个伟大的创新者。[59]Romano发现,在需求一侧,那些重新注册的公众公司之中,特拉华州是首要目的地。[60]进一步,她发现在特拉华重新注册的公司大都是有交易计划的企业,因为这种情况下公可能很重要——例如合并和收购,常常引发。她进一步发现,在特拉华州重新注册可能与增加价值有关。[61]这一研究结果与之后或者之前的研究(eventstudies)一致。[62]这同样与Daines的研究保持一致——在特拉华州注册的企业比在其他州注册的企业估值更高。
[53]与公需求多样化的普遍性强调一致,Easterbrook和Fischel表达了关切:“50个州毕竟数量有限,可能无法为数千种不同公司风险投资,提供选择性条款(menuofterms)。”[54](由于他们认为企业将会个性化定制其章程来化价值,人们会问,在缺乏缺省规则的情况下,他们将遇见何种潜在的问题。)公司注册的争论混合了三个问题,有时候模糊不清、难以区分。,当公司上市时,它们是否会如同契约论者引领的预测那样,选择在具有价值提升功能法律的州进行注册?第二,一旦企业上市后,它们的管理者是否会做出化公司价值的重新注册决定?例如,如果一个州颁布了降低公司价值的法律,那么,管理层是否会提议在他州重新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