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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外国公司在中内设立的分支机构不具有中国法人资格。正因为如此,《公》第196条规定,外国公司对其分支机构在中内进行经营活动承担。“有限责任”是公司股东承担的基础。但是,如果股东违反《公》的规定,或者违背股东之间的约定或者章程的规定,其责任就不会于有限责任,还会承担甚至连带责任。在《公》中,除了依法承担有限责任外,股东基于其或违约行为,(一)公司股东的和连带责任。《公》第20条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公》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的利益。如果违背上述规定,公司股东将承担两种类型的法律责任:其一公司股东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
同时也允许公司章程做出其他安排。自然人股东的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这样规定一方面考虑到股东身份即股东资格是基于股东的财产权而产生的,一般来说,其身份权应当随其财产权一同转让;同时,也考虑到被继承人作为公司的股东,对公司曾做出过贡献,其死后如无遗嘱另作安排,由其法定继承人继承其股东资格有合理性,也符合我国传统。国外一些国家的公也明确了股份可以继承的。如法国规定公司股份通过继承方式自由转移;德国规定股份可以出让和继承。允许公司章程另行规定股东资格继承办法,主要是考虑到有限责任公司具有人合性,股东之间的合作基于相互间的信任。而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继承人毕竟已不是原股东本人,股权实质上发生了转让。”在对外法律关系中,公司是承担的核心,公司以其独立的法人财产权,用其全部财产独立对外承担。除此之外,(一)子公司和子公司的承担
。根据《公》的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也可以设立子公司,但是,由于子公司和子公司的主体资格不同,其的承担也就不同。对于公司设立的子公司而言,由于其不具有法人资格,所以子公司的由公司承担。但是,公司设立的子公司,由于其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二)公司分立后的责任承担。公司在分立时,根据《公》第177条的规定,公司分立前的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就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三)外国分支机构的法律责任的承担。我国准许外国公司在中内设立分支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