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的具体办法,由公安部门规定。 第十五条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检查。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根据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对该场所进行消防检查。未经消防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要求的,不得投入使用、营业。
所需申办材料: (一)应填写文化娱乐场所消防审批表; (二)凡新建场所要出示《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三)疏散指示标志和火灾事故照明灯等消防产品应出示该产品消防合格证; (四)可燃装修进行阻燃处理时要出示检验报告及消防产品合格证; (五)具有建筑消防设施的场所出示检测合格的《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报告》; (六)洗浴场所应出示锅炉产品检验合格证; (七)歌舞娱乐场所容纳的消费者不得超过核定人数。
审批范围及签发 (一)建筑面积 2000 平方米 (不含有 2000 平方米 )以下的公共娱乐场所,由当地消防科(大队)负责审核发放消防许可证。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除外。 (二)建筑面积超过 2000 平方米 以上的,由支队负责审核发放消防许可证。 申办材料: (一)应填写文化娱乐场所消防审批表; (二)凡新建场所要出示《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三)疏散指示标志和火灾事故照明灯等消防产品应出示该产品消防合格证; (四)可燃装修进行阻燃处理时要出示检验报告及消防产品合格证; (五)具有建筑消防设施的场所出示检测合格的《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报告》; (六)洗浴场所应出示锅炉产品检验合格证; (七)歌舞娱乐场所容纳的消费者不得超过核定人数。
建设单位申请消防验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 (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有关消防设施的工程竣工图纸; (三)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 (四)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装修材料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 (五)消防设施检测合格证明文件; (六)施工、工程监理、检测单位的合法身份证明和资质等级证明文件; (七)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