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报关企业报关专用章
报关企业的报关专用章在其标明的口岸地或者海关监管业务集中 地使用,每一口岸地或者海关监管业务集中地报关专用章应当只有1枚。
2.进出口收发货人报关专用章
进出口收发货人报关专用印章如果只有一枚按图A样式 刻制,如果有多枚按图B样式刻制;
图B中印章序号为阿拉伯数字(1、2、3…..);
报关企业的报关专用章应当按照海关总署统一规定的要求刻制。
报关专用章应为椭圆形,长50MM,宽36MM,包含企业名称全称、“报关专用章”字样以及口岸地或者海关监管业务集中地名称;印章字体为宋体;
已在广州海关注册的报关企业及其跨关区分支机构应在2005年12月31日前刻制新的报关专用章并向拟服务地海关备案。2006年1月1日起,报关企业及其跨关区分支机构在海关各业务现场报关时应使用新备案的报关专用章,报关专用章未按要求刻制并向海关备案的,海关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