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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杭州江干区消防公司,专人负责资料申报

    2024-11-23 12:49:01 864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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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管理和控制厂区内存在及可能存在的明火源,建立健全各种明火的使用、管理和责任制度,并认真实施检查和监督,杜绝非必要的明火源在厂区出现; 甲、乙、丙类生产车间、仓库及厂区和库区内严禁动用明火,若生产需要必须动火时应经单位的保卫部门或防火责任人批准,并办理动火许可证,落实各项防范措施; 对于烘烤、熬炼、锅炉、焙烧炉、加热炉、电炉等固定用火地点,必须远离甲、乙、丙类生产车间和仓库,满足防火间距要求,并办理用火许可证; 焊割地点与易燃易爆的危险场所应保持一定的距离; 为防止烟囱飞火,燃料在炉膛内要燃烧充分,烟囱要有足够的高度,必要时应安装火星熄灭器; 在烟囱周围一定的距离内不得堆放易燃易爆物品,不准搭建易燃建筑物; 为防止机动车排气管喷火引起火灾,机动车辆不准随便进入有爆炸危险的场所,如果必须驶入,要在其排气管安装火星熄灭器,并与危险物料保持一定的距离。

    1、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中涉及消防的防火间距、消防车道、消防水源等;

    2、建筑的火灾危险性类别和耐火等级;

    3、建筑防火防烟分区和建筑构造;

    4、疏散和消防电梯;

    5、消防给水和自动灭火系统;

    6、防烟、排烟和通风、空调系统;

    7、消防电源及其配电;

    8、火灾应急通道、应急照明、应急广播和疏散指示标志;

    9、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消防控制室;

    10、建筑内部装修;

    11、建筑灭火器配置;

    12、国家工程建设标准中有关消防的其他内容;

    13、查验消防产品有效文件和供货证明。

    消防验收意见书

    公安部第106号令《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申请消防验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

    (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三)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

    (四)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

    (五)消防设施、电气防火技术检测合格证明文件;

    (六)施工、工程监理、检测单位的合法身份证明和资质等级证明文件;

    (七)其他依法需要提供的材料。

    建筑消防设施的检测内容

    一、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1、检测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线路的绝缘电阻、接地电阻、系统的接地、管线的安装及其保护状况;

    2、检测火灾探测器和手动报警按钮的设置状况、安装质量、保护半径及与周围遮挡物的距离等,并按30~50%的比例抽检其报警功能;

    3、检测火灾报警控制器的安装质量、柜内配线、保护接地的设置、主备电源的设置及其转换功能,并对控制器的各项功能测试;

    4、检测消防设备控制柜的安装质量、柜内配线、手、自动控制及屏面接受消防设备的信号反馈功能;

    5、检测电梯的迫降功能、消防电梯的使用功能,切断非消防电源功能和着火层的灯光显示功能;

    6、检测消防控制室、各消防设备间及消火栓按钮处的消防通讯功能;

    7、检测火灾应急广播的音响功能,手动选层和自动广播、遥控开启和强行切换等功能;

    8、检测消防控制室的设置位置及明显标志、室内防火阀及无关管线的设置、双回路电源的设置和切换功能;

    9、检测火灾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的设置、照度、转换时间和图形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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