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除中的注意事项
拆除工作开始后,施工方要派专人负责检查、监督工程的情况。一方面要做好记录,另一方面,当发现有不稳定的状态时,要停止作业,并积极采取相关措施,消除隐患。
在施工时,要注意分段进行施工,不能够进行垂直交叉作业。此外,还要注意施工的细节。比如在拆除横梁时,要确保下落被有效的控制。在拆除柱子时,要先沿着柱子的底部剔凿出钢筋,并用手动倒链进行定向的牵引,还要用气焊来切割柱子三面钢筋,这样才能保留牵引方向正面的钢筋。对于需要进行拆除的管道、容器等,要查清楚残留物的种类、化学性质,然后针对此采取相应的措施,后才能进行施工。
房屋拆迁的形式有三种:1、人民政府组织统一拆迁。 即由人民政府或其专门委托的单位统一进行拆除、补偿、安置等工作。它是国家提倡和鼓励采用的拆迁方式,《拆迁条例》规定:“有条件的城市和城市中实行综合开发的地区,应当实施统一拆迁。”2、自行拆迁。 它是指拆迁人自己对被拆迁人进行拆迁安置和补偿。主要拆迁业务人员必须在拆迁主管机关进行培训,取得拆迁资格证书后才能上岗。3、委托拆迁。 它是指拆迁人将房屋拆迁的补偿和安置工作委托他人进行。被委托人应当是取得房屋拆迁资格证书的单位。
明确取消建设单位拆迁资格。《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政府是房屋征收和补偿的主体,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机构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实施机构应当在委托范围内承担具体工作,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机构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采取暴力、胁迫以及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
房屋拆迁许可证是拆迁行为获得行政许可、拆迁人从事房屋拆迁的法律凭证。房屋拆迁许可证具有一次性、局部性的特点,它只对特定的项目,在一定的时间和范围内有效。实施房屋拆迁许可证制度,是国家加强对房屋拆迁工作的管理,维护国家和拆迁当事人双方的合法权益,保障城市建设顺利进行的重要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