竣工消防验收
(一)验收提交以下资料:
1、工程监理公司的《消防工程监理评定报告》及建设、施工、设计单位的自检报告;
2、重点建筑工程应提供各项防火管理制度和防火管理组织机构名单。
3、《建筑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附消防产品质量证书、检测报告、出厂合格证、消防工程竣工图、工程竣工调试开通记录、隐蔽工程记录、设计、施工、变更内容记录及《建筑消防设施技术测试报告》;
4、公安消防机构原审核意见和中间查验意见及有关崐修改批复文件等;
(二)验收时限 申请验收资料齐全,办理收件手续后,10个工作日之内安排消防验收,验收完毕3至7个工作日签发《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建设单位收到消防验收合格的意见书后,建筑工程方可投入使用;收到消防验收不合格的意见后,应组织有关单位对《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提出的问题进行整改,整改完毕,向公安消防机构提出整改情况报告并申请复验。
1、领取《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时,须按省物价局价函[1998]563号文规定,&127;按建筑面积缴交消防设施配套费(每平方米3元)。
2、未经消防审核、验收合格的建筑工程,不得施工和投入使用;投入使用的建筑工程,要落实消防设备的维护管理措施,设有自动消防系统的,使用单位应与具备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资格的企业签订建筑消防设施定期维修保养合同。
商业建筑消防设计中应注意事项:1、提高设计人员对防火分区重要性的认识
防火分区划分是建筑防火设计的重要环节,目的是一旦某处建筑发生火灾,将其控制在一个分区之内,防止蔓延。其面积大小主要是根据建筑性质、类型以及建筑耐火等级来确定, 防火分区是杭州消防设计的重要内容。采用资格认证、定期培训等多种方式对建筑设计人员进行培训,使其充分认识防火分区的重要性,准确把握防火分区划分的原则:一是法律的原则,划分防火分区必须符合规范规定;二是功能和一致性原则,划分防火分区还必须结合建筑物使用功能、平面形状及人员疏散要求等情况,正确选择防火分隔物类型,合理确定防火分隔物的位置;三是以人为本的原则,要求防火分区划分重点放在对人的保护,对作为人员疏散的通道和为扑救火灾而设置的消防通道进行完全保护;四是特殊性原则,即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建筑物内特殊场所或有特殊防火要求的部位,在防火分区之间应设置更小的防火区域或进行特殊的防火分隔;五是经济性原则,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防火分区的面积就可加大,并结合疏散情况综合考虑防火分区的面积。建筑物内划分防火分区既要满足使用要求,又应注重,同时还注意经济。
2、正确选用防火分隔方法
建筑防火分区要靠防火墙、不燃烧体分隔物、防火门窗、防火阀、防火卷帘、防火封堵等防火分隔物实现。在实际运用中,因地制宜地选用合理分隔措施。一般而言,在不影响建筑使用功能的前提下,首先应考虑用防火墙,防火墙上尽量不要开设任何门洞,否则,防火墙的防火隔烟性能就会受到影响。当必须在防火墙上开设门洞或在疏散楼梯、通道上设门,以及在建筑的各种竖井上设置检查门时,均应正确选择相应等级的防火门窗。对一些特殊场所,可考虑选用防火卷帘,但在主要的疏散通道上,不宜采用防火卷帘门代替防火门进行防火分隔。选用防火水幕时应有可靠的消防水源作保证。
3、加强防火分隔产品质量监督和新产品研发
防火分区划分中防火分隔物的耐火性是关键,要加强对防火门、防火卷帘门生产厂家的质量监督。一是实行施工现场抽样检测制度,避免产品认证合格生产厂家违规经营问题,促进整体产品质量的提高;二是应注重产品性能的改进,如防火门上的锁、闭门装置、五金件等与防火门一样均属消防产品,其产品选型必须同样纳人管理程序,耐火试验过程应以成品为对象;三是大力研发与推广新型闭门装置。
(1)关于备案。除公安部门规定的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外,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依法取得施工许可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建设单位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应当按照规定要求提交备案申请材料。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受理消防设计备案时,按照规定要求确定被抽查的建设工程。备案不属于行政许可,不影响建设单位领取施工许可证后的开工。此外,根据本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建设单位未依照本法规定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2)关于抽查。对于建设单位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的消防设计文件,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进行抽查。这里所规定的“抽查”,是指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建设单位报备案的消防设计文件,从中抽取一部分建设工程进行的消防设计审查。如果通过审查消防设计文件,发现建筑设计单位未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进行消防设计,消防设计不符合消防要求的,该消防设计文件就属于不合格。消防设计文件的备案与抽查本身不影响建设工程的施工,但如果经依法抽查发现消防设计文件不合格的,根据本法第十二条的规定,该建设工程应当停止施工。对确定消防设计抽查的建设工程,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受理凭证上告知建设单位在规定时限内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说明和总平面图、建筑平立剖面图、消防系统图等与消防设计相关的施工图设计文件送指定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接受抽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规定时限内依据消防法律法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对消防设计文件进行抽查,并将抽查情况记录在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施消防设计抽查时,发现有违反消防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情形的,应当依法对建设、设计单位和个人实施行政处罚,并责令建设单位停止施工。建设单位应组织修改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复查,经复查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的,同意恢复施工。
(3)关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范围。大型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