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控制室的设计要求
消防控制室消防设计根据建筑物的实际情况,可独立设置,也可以与保安监控室、综合控制室等合用,并保证专人24小时值班。
1.仅有火灾探测报警系统且无消防联动控制功能时,可设消防值班室,消防值班室可与经常有人值班的部门合并设置。
2.消防设计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或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机械防(排)烟设施的建筑,应设置消防控制室。
3.消防设计具有两个及以上消防控制室的大型建筑群或超高层,应设置消防控制中心。
4.消防控制室应设有用于火灾报警的外线电话。
5.消防设计消防控制室应有相应的竣工图纸、各分系统控制逻辑关系说明、设备使用说明书、系统操作规程、应急预案、值班制度、维护保养制度及值班记录等。
有两种情况需要加压和稳定:当高位防水箱不能满足以下静压要求时,应设置加压设施。高位防水箱的设置高度应保证消火栓在不利点的静水压。当建筑高度小于100米时,建筑,高层不利点的消火栓水压不应低于0.07兆帕;当建筑高度超过100米时,建筑,高层不利点的消火栓的静水压力不应低于0.15兆帕多层建筑,水箱喷淋系统,喷淋系统需做增压稳压设备建筑采用临时高压向系统供水应设防水箱,防水箱的设置高度应满足消火栓栓口处静压的要求当高位防水箱不能满足不利点顶部消火栓0.07MPa静水压力要求时,应设置增压设施,增压包括稳压泵、气压水箱和增压泵。特别是当防水箱的供水范围不是独立的建筑而是建筑集团时,不利的一点需要保证消防的要求。
在我国,并不是所有的工程在开工前都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还有六种工程不需要办理:
(一)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工程
根据建设2001年7月4日发布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号文第二条规定,所谓限额以下小工程是指在工程投资30万元以下或在建筑投资300平方米以下的工程,建筑,同时,《办法》号文进一步说明,各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部门, 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调整配额,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2)工程,建筑作为文物保护单位
《建筑法》第83条规定:“建筑、古建筑,的修复,依法属于核定文物保护的,由执行根据文物保护的有关法律规定。”
由于这类工程的特殊性,工程, 《建筑法》明确规定这类开工前无需申请施工牌照。
(3)临时建筑
临时建筑经常发生在建设,工程,比如工人宿舍和食堂。由于这些临时建筑, 《建筑法》的生命周期较短,也明确规定没有必要为这样的工程申请施工许可证
(4)房屋军事建筑
由于这种工程涉及军事机密,不宜透露太多信息。《建筑法》第84条明确规定:“管理在房屋,建筑,工程,建筑、活动军事使用的具体办法,由、中央军事委员会根据本法制定。”收藏家撤退
(五)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工程,建筑,
这种工程开工的前提是有批准的开工报告,而不是施工许可证。因此,自然没有必要为这种工程申请施工许可证
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中第十一条和第十三条中的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审查机构应当对施工图审查下列内容:勘察设计企业和注册执业人员以及相关人员是否按规定在施工图上加盖相应的图章和签字。
第十三条:审查机构对施工图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1、审查合格的,审查机构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审查合格书,并在全套施工图上加盖审查专用章。审查合格书应当有各专业的审查人员签字,经法定代表人签发,并加盖审查机构公章。
审查机构应当在出具审查合格书后5个工作日内,将审查情况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2、审查不合格的,审查机构应当将施工图退建设单位并出具审查意见告知书,说明不合格原因。同时,应当将审查意见告知书及审查中发现的建设单位、勘察设计企业和注册执业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问题,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