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控制室的设计要求
消防控制室消防设计根据建筑物的实际情况,可独立设置,也可以与保安监控室、综合控制室等合用,并保证专人24小时值班。
1.仅有火灾探测报警系统且无消防联动控制功能时,可设消防值班室,消防值班室可与经常有人值班的部门合并设置。
2.消防设计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或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机械防(排)烟设施的建筑,应设置消防控制室。
3.消防设计具有两个及以上消防控制室的大型建筑群或超高层,应设置消防控制中心。
4.消防控制室应设有用于火灾报警的外线电话。
5.消防设计消防控制室应有相应的竣工图纸、各分系统控制逻辑关系说明、设备使用说明书、系统操作规程、应急预案、值班制度、维护保养制度及值班记录等。
从消防到设计,楼梯
如果建筑,有与上下楼层相连的走廊和自动自动扶梯,则上下相连的楼层应视为防火区,且建筑面积之和不得超过本规范第5.1.1条的规定。在多层建筑,的中庭,有一个B级的防火门或防火卷帘,在房间和走道与中庭相通的开口处,自动可以将它关闭;大厅和与中庭相通的通道中有B级防火门或防火卷帘;中庭的每个走廊都有自动火警系统和自动洒水车系统;{ TodayHot }当封闭车顶在排烟,自动,配备了设施时,它可能不受此法规的限制。
要看具体情况。比如平面是外廊式和内廊式,就很不一样。对于阳台式,烟几乎不会从楼梯升起。例如,双跑楼梯和三跑楼梯有不同大小的楼梯井。
消防的设定原则是避免人员伤亡,减少财产损失。可能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程度是我们掌握设计,消防紧张程度的基础
消防的设置内容大致可以分为三类:{HotTag}
1.灭火;
2.控制单元的设计;
3.设计的疏散和财产保护
像建筑,高层,特别是建筑,高层,如金茂大厦,其早期报警和自动消防是设计;的核心,二、三层是辅助,设计的二、三层是底层和多层建筑的核心,其中二层的主要内容是防火分区的设置和控制,包括横分区和竖分区,三层的财产保护,如书库、中心机房、金库档案等。目前,对汽车库恩汽车的保护也存在争议。
消防单位的概念比地板强。因此,防火,的楼层设置与分区设置存在歧义,防火应以分区设置为主,因此,如宿舍规范中规定的6层以下的楼梯开间,低标准民用建筑,中规定的5层以下的楼梯开间等。首先要满足防火分区的要求。
消防撤离设计;的因素
1.原则-风险分析,火灾条件下人们避难心理和避难行为分析,疏散流线设计;
2.疏散时间的确定;
3.撤离人员的确定;
4.交通系数。一般不超过2人/米秒,自由状态为1人/米秒;——这是对人流密度的控制。当密度大于一定值时,人因堵塞而停滞。
5.区域设置。
区域包括:封闭和防烟的楼梯房间;阳台和屋顶平台;高层;建筑,的避难楼层/房间位于消防楼层以下两层;建筑的室外地面注:开放楼梯是一个不的地区。
楼梯和楼梯:之间的疏散根据防火,的要求楼梯之间的疏散可分为开放的楼梯,封闭的楼梯,防烟的楼梯和室外。
开放式楼梯厅:一般指楼梯厅,由墙体等围护构件组成,无防烟功能,与其他使用空间直接相连。撤离的作用相当于一条走廊。
因此,结合防火单元的设置,楼梯之间的上下区域应属于同一个防火单元防火分区)。每层面积为2500平方米,属于防火分区概念。如果每层都比较大,就要分别设置防火分区和疏散设计,这并不是说建筑就不能这么设计,根据设置防火单元/防火District的原则,如果每层建筑的面积是600平米,那么楼梯之间的设计可以在四楼开放,五楼以上封闭。如果每层面积为2000平方米,则应在二层设置一个封闭的楼梯房间。如果每层400平米(这样的小房子不多,在温州很受欢迎),六楼不到2500平米,超过了规范规定的楼层设置要求(由于疏散困难),那么也要设置一个封闭的楼梯房间。
当建筑是一个开放的游廊时,可以认为每一层都属于自然防烟,上下建筑的面积不需要积累,即使是在曾经打擦边球的楼梯处理,之间开放,把楼梯房间开放给外墙,在室外中作为楼梯(自然防烟)来到设计,这样, 避免了上下的建筑面积被叠加到设计的防火区现在,对这个区域的控制要严格得多,而且必须足够开放才能计数。 这个“够”是消防大队认可的,要看你的经验和相关方的脸色。
事实上,楼梯和防火之间的设计规定符合防火股/司的宗旨。比如2500平米相当于两户六层一梯220平米的概念。至于八层以上,一般高于24米;另外,住宅户型相当于独立的防火区,对消防有利,因此,当户型为B级防火门,时,这个独立的防火区已经完整,所以对楼梯的要求可以相应放宽。
消防设计的规格主要包括:
建筑,防火和设计, 2014的代码。对于地下和车库,的情况,设计应根据汽车Ku和车库防火法典执行。对于每种特定类型的建筑,都有特殊的防火法规,应该遵守和执行。例如,幼儿园设计规范、办公建筑设计规范和建筑设计酒店规范等特殊规范也符合防火的要求。
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中第十一条和第十三条中的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审查机构应当对施工图审查下列内容:勘察设计企业和注册执业人员以及相关人员是否按规定在施工图上加盖相应的图章和签字。
第十三条:审查机构对施工图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1、审查合格的,审查机构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审查合格书,并在全套施工图上加盖审查专用章。审查合格书应当有各专业的审查人员签字,经法定代表人签发,并加盖审查机构公章。
审查机构应当在出具审查合格书后5个工作日内,将审查情况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2、审查不合格的,审查机构应当将施工图退建设单位并出具审查意见告知书,说明不合格原因。同时,应当将审查意见告知书及审查中发现的建设单位、勘察设计企业和注册执业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问题,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