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观设计是就产品的外表所做出的设计,还隐含了外观设计的工业实用性,即使用了某一外观设计或具有某一外观设计的产品是可以批量复制生产的。如果不能批量复制生产,不具有工业实用性,则不能申请专利。
版权法保护思想观念的表述。其中的思想观念包括美学思想观念,其中的表述也包括形状、图案、色彩及其结合的表述方式。因而,当一件富有美感,以图案、形状和色彩组成的外观设计构成作品时,就可以受到版权法的保护。显然,外观设计既有专利权的特征,又有版权的特征。这样,在外观设计的保护上,版权法就与专利法有所重叠。也正是因为这个原因,英国和德国等国家才制订了专门的外观设计注册法或工业版权法,对外观设计采取了既具有专利法特征又具有版权法特征的保护方式。 从观念上说,专利法保护富有美感的具有工业实用性的外观设计,版权法保护以形状、图案、色彩为表述形式的作品,二者似乎可以区分开来。然而,具体到实用艺术品时,就很难区分究竟是受专利法保护的外观设计还是受版权法保护的作品了。
实用艺术品涉及了两个概念。一是实用品,一是实用品的艺术方面。其中,版权法保护实用品的艺术方面,而不保护实用品或实用品的内在功能和实用性功能。关于实用品,美国版权法第101 条的定义说:“实用品是指具有内在实用性功能的物品,而且其内在的实用性功能并非仅仅描述物品的外表或传达信息。如果某一物品是某实用品的一部分,通常应被视为实用品。”实用品的艺术方面,则是就实用物品作出的有关形状、图案、色彩和艺术设计,可以是图形、雕刻和雕塑等。由此看来,产品的外观设计和实用品的艺术方面并无本质的区别。
在对于实用艺术品的保护上,美国的版权法律和司法实践一直试图在受版权法保护的实用品的艺术方面与受专利法保护的外观设计之间划出一条界限。就受保护的对象来说,美国版权法第102条列有图形、 雕刻和雕塑作品。又据美国版权法第101条,图形、雕刻作品包括两维和三维的实用艺术品。关于实用艺术品的保护,第101 条解释说:“这类作品应当包括工艺美术品,但这只涉及工艺美术品的外形而不涉及其机械的或实用的方面;实用品(本条有定义)的外观设计,当其所具有的图形、雕刻或雕塑的特征能够从物品的实用性方面分离出来,能够独立于物品的实用方面而存在,而且也只有在这种程度上,该外观设计应当被视为图形、雕刻或雕塑品。”这就是的“分离特性和独立存在”原则。
医疗器械的使用对象是特殊人群,因此,其设计理念和思想就要有针对性。医疗器械的用途广泛、种类繁多,为了更好地进行医疗器械的造型设计,就要针对产品种类和功用作详细的分析。
在医疗产品设计领域,以用户为中心的设计正被广泛采用,技术的进步为改善医疗器械的使用体验提供了许多机会。医疗器械的使用对象是特殊人群,因此,其设计理念和思想就要有针对性。医疗器械的用途广泛、种类繁多,为了更好地进行医疗器械的造型设计,就要针对产品种类和功用作详细的分析。
医疗器械的产品外观设计理念
为了满足不同病情的诊断和就需要不同造型的医疗设备。由于医疗器械需要我们在设计中能够将功能和造型有机的相结合,所以我们就要充分考虑造型和功能的关系,是造型影响功能,还是功能决定造型。在功能和使用对象确定的情况下,如何应用工业产品设计方法学和设计理念,在现有条件下把医疗设备产品的造型设计做的更适用,从外观设计、功能组合设计、材料选用诸多方面分析研究,这就是医疗设备的造型设计的现实设计理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