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线充FCC认证办理
无线充电器是近几年出来的新产品,有销量就需要有认证,今天普特思检测就介绍下无线充FCC认证及无线充FCC认证办理情况介绍:
先对无线充进行下说明:
要实现手机等产品的无线充电,必须有两个部分:
1.发射器,与电源连接,负责向广阔空间发射电能;
2.接收器,一般安装在电子产品上,用以接受电能。
无线充电技术已经开始在手机产品中运用了,以iPhone手机为例,无线充电生产商为使其可具备无线充电功能,则对其进行了改装,安装了一种类似“苹果皮”的“衣服”。作为无线充电接收器,它是以增加手机充电外壳的形式出现,但相关改造产品中国或将可以推出。这个外壳被称为“Qi门”,它支持iPhone与黑莓手机,用户不需更换手机可抢先体验这一功能。在2013年初,无线充电接收器会充分“”,成为手机产品中内置的无线充电接收芯片,只有指甲盖那么大。诺基亚、飞利浦、LG、三星、索尼爱立信、iPhone、HTC、谷歌、中兴、Sharp以及RIM等众多国际知名手机厂商都很支持这一技术,无线充电器也有可能会与手机一起捆绑进行销售。
无线充电器FCC认证
一、无线充电器FCC认证模式
无线充电器天线这端会持续发射一个频率给设备,设备会接受这个频率,固定的频率发射是100khz左右,所以无线充电器FCC认证需要按照FCC ID模式来做认证。
二、无线充电器FCC认证法规
关于无线充电器FCC认证,根据操作配置,无线电力传输设备可能需要符合的法规部分为FCC PART 15, FCC PART 18或两者兼而有之。具体要求如下:
1.当设备按FCC PART 15进行认证时,设备不能在90-110kHz之间传输,因为它被限制于FCC PART 15C中的§15.205;
2.当设备按FCC PART 18进行认证时,因PART 18的规则允许设备在工科医频段操作并产生和使用RF能量进行局部的工作应用。但是对于消费类设备它必须使用于超近距离,并且这个RF能量不能用于通信的目的,即只充电模式;
3.当设备工作的优先级是对设备充电和传输例如扩展系统数据、图像或音乐等任何其它数据时,对于这样的设计,设备进行认证时PART 15和18的要求都必需予以满足。
无线充电产品可能有两种不同的工作模式:充电模式和通讯模式。这样的话,可能充电模式用FCC Part 18,通讯模式用FCC Part 15,但前提是充电和通讯两个模式相互独立。如果充电模式符合Part 15所有的相关条款,则FCC允许充电模式用Part 15来代替Part 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