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求所有,但求有用。在中国市场经济条件下,知识经济正在兴起,工人要流动,用工单位只需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一份劳务派遣协议,然后由劳务派遣单位把合适人员派到用工单位工作。
用工单位只负责对工人的使用,不与工人本人发生任何隶属关系。应当说,以“不求所有,但求所用”为特征的劳务派遣制,特别适合于那些非公有制企业、国企改制企业和那些经营发展变化比较快、不同发展阶段或不同发展时期对人才需求又不尽相同的单位。
在对选定的人才实施人才派遣前,劳务派遣单位要与被派遣人才签订劳动合同确立双方的隶属关系,确保被派遣人才在派出工作期间相关的责、权、利能够得到有效的保障。这就是劳务派遣单位有别于其他企业法人所经营的特殊职能。
劳务派遣单位经营服务的四大基本原则是:雇员租赁、同工同酬、拒绝垫付、收益归责。
劳务派遣关系中,主要适用于《劳动法》第57条至第66条、《劳动合同法》、《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对劳务派遣单位主体资格和派遣人员具有严格的规定。
劳务外包关系,更接近于“承揽关系”,主要适用于《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发包方通过合同约定,可规避适用《劳动法》相关规定。
因劳务派遣关系中的管理关系存在于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之间,而劳务外包关系中的管理关系只存在于劳动者与劳务外包公司之间,为防止企业拟采用的劳务外包关系被认定为劳务派遣关系,企业可以在服务合同中明确约定,劳动者劳动合同的签订、工资发放、社会保险的缴纳、劳动保障等必须由外包公司全部负责,同时企业与劳务外包公司劳动者明示,企业与劳务外包公司劳动者不存在劳动关系或劳务派遣关系或其他用工关系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