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报关时,报关人除填写进口货物报关单外,还必须向海关交验下列单证:提货单、装货单、运单、发票、装箱单、保险单、进口货物许可证。必要时,还应向海关交验订货合同、产地购运证明及其他文件。 海关收到以上单证后,应进行认真审核,以检查所申报的进口货物是否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
在计算关税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进口税款缴纳形式为人民币。进口货物以外币计价成交的,由海关按照签发税款缴纳证书之日国家外汇管理部门公布的人民币外汇牌价的买卖中间价折合人民币计征。人民币外汇牌价表未列入的外币,按国家外汇管理部门确定的汇率折合人民币。
2)完税价格计算到元为止,元以下四舍五入。关税税额计算到分为止,分以下四舍五入。
3)一票货物的关税税额在人民币10元以下的免税。
1、进口货物报关单
一般进口货物应填写一式二份;需要由海关核销的货物,如加工贸易货物和保税货物等,应填写专用报关单一式三份;货物出口后需国内退税的,应另填一份退税专用报关单。
2、货物发票
要求份数比报关单少一份,对货物进口委托国内销售,结算方式是待货物销售后按实销金额向出口单位结汇的,进口报关时可准予免交。
此外,进口商应注意货物的申报期。海关规定,进口货物应自运输工具进境之日起l4日内办理申报。如逾期申报,海关则自第l5日起按到岸价每日征收0.05%的滞报金。如超过3个月仍未申报,海关即变卖货物,在扣除各种费用后,余款上缴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