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注册资本不得少于50万元。劳务派遣组织具备法人资格后,应依照有关规定,到市、县区税务部门进行税务登记。
具体要求:
(1)注册资金200万元以上;
(2)明确劳务派遣单位开展劳务派遣业务的条件;
(3)行业协会参与“互为代理”管理;
(4)明确贯彻落实的措施、过渡期原则及法律责任;
(5)异地劳务派遣应当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
(6)可实际经营注册地址。
4、劳务派遣单位对被派遣劳动者的义务
《劳动合同法》第60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由此可见,《劳动合同法》尽管明确规定了用工单位对劳动者应当履行的劳动法律方面的法定义务,但没有明确对用工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关系进行定性,未明确把用工单位也列为用人单位,不要求用工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一般认为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之间构成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
劳务派遣用工时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和解除或终止一般劳动合同完全一样。《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31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或者被派遣劳动者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执行。”第32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