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能源局 国家能源局的前身可以追溯到新中国成立时设立的燃料工业部。 1982年能源委员会成立,承担能源行业监管职能。 1988年能源部成立。 1993年能源部撤消。 2008年成立国家能源局,下辖11个局机关。 2010年1月28日,为加强能源战略决策和统筹协调,决定成立国家能源委员会。
电力监管司 组织拟订除核外的电力运行、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的政策措施并监督实施,承担电力生产监督管理、可靠性管理和电力应急工作,负责水电站大坝的监督管理,依法组织或参与电力生产事故调查处理。 国际合作司 组织推进能源国际交流与合作,按分工承担同外国能源主管部门和国际能源组织谈判并签订协议有关工作,拟订能源对外开放战略、规划及政策,协调境外能源开发利用。
石油天然气司(国家石油储备办公室) 拟订油气开发、炼油发展规划、计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承担石油天然气体制改革有关工作,承担国家石油、天然气储备管理工作,监督管理商业石油、天然气储备。 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司。 指导协调新能源、可再生能源和农村能源发展,组织拟订新能源、水能、生物质能和其他可再生能源发展规划、计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
发展规划司 研究提出能源发展战略建议,组织拟订能源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产业政策,参与研究全国能源消费总量控制工作方案,指导、监督能源消费总量控制有关工作,承担能源综合业务。 能源节约和科技装备司 指导能源行业节能和资源综合利用工作,承担科技进步和装备相关工作,组织拟订能源行业标准(煤炭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