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商务部在其发布的《二手设备流通技术规范通则》中明确规定以下三种设备可以认定为二手设备:
1.使用过的设备,但保持其基本的使用价值或者全部使用价值;
2.经过更换零部件形成混装或经过翻新、恢复,基本保持原有技术性能,发挥原有作用的设备可认同为二手设备;
3.此外还有库存积压设备,虽然已经超过生产厂家规定的质保期或有部件明显产生损耗,但仍保持原有技术性能,发挥原有作用的设备也被认定为二手设备。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测试使用过的、翻新过的、存放时间有点久但是看起来很新的设备,在进口申报的时候都需要按照旧设备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