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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15 03:00:01  480次浏览 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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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一般分为自行辩护、委托辩护和指定辩护。所谓自行辩护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己为自己进行的辩护。这种辩护贯穿于刑事诉讼整个过程,无论是在侦查阶段还是在审判阶段,被告人都可以为自己辩护,自行辩护是十分有效并被频繁使用的辩护方式。委托辩护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通过与法律允许的人签订委托合同,由他人为自己作辩护。这里的他人可以是律师,也可以是其他公民。委托辩护相对于自行辩护而言更有利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充分行使辩护权,因此成为现代刑事诉讼中为主要的一种辩护方式。指定辩护是指遇有法律规定的特定情况的,法院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被告人指定辩护律师为其辩护。

对于律师在辩护中不尽职、不尽责的情况,法学界通常将其视为“无效的辩护”。作为一种制度,无效辩护制度是美国所独有的一种诉讼制度。根据这一制度,对于律师不尽职、不尽责并造成一定消极后果的辩护活动,上级法院可以将其宣告为“无效辩护”,并可以据此作出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的裁决。这样,律师的无效辩护就与下级法院的程序错误一起,成为上级法院宣告下级法院的裁判无效的依据。不仅如此,根据美国宪法所确立的被告人“获得律师帮助”的宪法权利,美国联邦法院推导出被告人享有“获得有效辩护”权利的内容。既然获得有效辩护属于一项宪法权利,那么,律师做出无效辩护的行为就属于一种侵害被告人宪法权利的行为,上级法院就更应做出程序性制裁了。

侦查阶段的辩护意见

《刑事诉讼法》规定“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在案件侦查终结前,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侦查机关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并记录在案。辩护律师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

《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为刑事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向侦查机关提出书面辩护意见提供了法律依据。尽管在侦查阶段,律师接受当事人或者当事人家属的委托时,对于当事人涉嫌犯罪的相关事实情况了解不多,对于侦查机关究竟掌握何种证据、已经查实何种事实更不了解。但《刑事诉讼法》赋予了辩护律师可以根据事实和法律给犯罪嫌疑人提供帮助,同时也赋予了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的权利。

因此,辩护律师就可以在接受委托之后,及时通过会见地向当事人(包括家属、犯罪嫌疑人本人)了解可能与案件有关的详细情况,通过合理有效地提问方式掌握侦查机关目前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已经掌握的证据材料,了解“侦查人员如何讯问”、“犯罪嫌疑人如何回答”,可以预判当事人涉嫌犯罪的事实证据是否确实、是否达到符合检察院必须予以批准逮捕的条件、是否可以移送审查起诉等。

在这个阶段,律师应当根据接待洽谈情况、犯罪嫌疑人的会见情况,及时向侦查机关提交一份书面的侦查阶段的辩护意见(如果有必要,可以根据案件侦查进展提交补充辩护意见)。根据律师自己询问犯罪嫌疑人了解到的初步情况,结合涉嫌犯罪的罪名及由侦查人员介绍的已经查实的简单案情,向侦查机关提出本案是否构成犯罪、具有哪些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对于已经由侦查机关执行刑事拘留但没有被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辩护律师还需要增加是否可以取保候审或者没有必要提请逮捕的相关意见。及时有效的书面辩护意见,可能将为犯罪嫌疑人争取无罪、罪轻或者审前不予羁押带来帮助。

法院审判阶段的辩护意见

根据《刑事诉讼法》在审判程序的相关规定,辩护律师可以在案件受理立案之后,向法院提出辩护意见,特别是对于回避、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与审判相关的问题法律明确规定在开庭以前就需要提出意见。因此,笔者认为在法院审判阶段,庭前向承办人员提交书面的辩护意见也是有法律依据,并且是十分有必要的。一般来说,公诉机关已经提交起诉书,在案的证据材料包括证人证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被害人的陈述等证据材料的结合,证成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构成犯罪的逻辑相对已经基本清楚,照此思路,如果没有其他与公诉机关提起公诉相左的意见出现,办案人员很容易“先入为主”而影响裁判。

因此,庭前提交一份相对较为详细的辩护意见,内容上涵盖程序问题、实体问题、案件焦点、法律分析、证据问题,当然再加上律师专业的倾向性辩护意见,引导承办人员了解到案件存在的相关问题,特别是对于非法言词证据的问题,更应该在庭前引导承办人员注意这些存在瑕疵或者非法的问题,从而改变对案件的相关事实的看法。法院在审理案件的时候,往往会根据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提交的证据来确定庭审的重心,但如果律师提出了相左的观点和意见,并提交了相应的证据材料或者线索,往往也会影响庭审的争议焦点和方向。此外,庭前的辩护意见,还能为律师庭审之后完善辩护意见提供帮助,也可以避免出现本应适用普通程序而出现先用简易程序审理后转为普通程序的问题,同时,笔者认为庭前提交辩护意见也可以提高庭审的控辩双方的庭审辩论质量。

当然,每一次庭审结束之后,都可能因为庭审的调查、辩论等情况,对此前的辩护观点和证据材料有所新的发现,庭后辩护律师仍然需要根据庭审的状况提交相对更加完善的辩护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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