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事诉讼中,辩护权除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己行使以外,还可以由其他人协助行使,即辩护人行使。辩护人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或法院指定,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使辩护权,依法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的诉讼参与人。辩护人制度的设立弥补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能力的缺陷;弥补了国家司法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诉讼权利保障的不足;促进了诉讼公正的实现,并在社会中发挥着示范功能,促进法制宣传教育。在中国辩护人的范围较广泛:律师、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都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但是正在被执行刑罚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除外。
刑事辩护作为司法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作为刑事诉讼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历史要追溯到古罗马时期。该制度扎根于“尊重人的尊严”这一思想,强调犯罪嫌疑 人、被告人在未经法律规定的程序判决有罪之前,被推定为无罪,而享有辩护权及其他诉讼权利,可以委托律师或其他辩护人参与刑事诉讼程序,通过充分行使辩护 权,与追诉机关进行平等对抗,以维护其合法权益。该制度对于完整诉讼结构形态的构成,对于案件事实真相的查明,程序正义的实现,诉讼效率的提高都起到了一 定的积极作用。
审查批捕阶段的辩护意见
《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可以询问证人等诉讼参与人,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为刑事辩护律师在侦查机关向人民检察院提请审查批捕的时候提出书面辩护意见提供了法律依据。根据刑事诉讼法律的规定,“公安机关对于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传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犯罪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公安机关侦查案件)
因此,这个阶段时间非常紧迫,留给辩护律师充分展示维护当事人不被批准逮捕权利的时间并不多。辩护律师在这短短的三四天时间或者多三十天时间内,应当根据及时有效的会见情况,向人民检察院提交书面的“无逮捕必要”的辩护意见。同样,这个阶段辩护律师未能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犯罪的证据材料,也并不能了解到犯罪嫌疑人在侦查机关的相关供述和辩解,但毕竟可以通过与犯罪嫌疑人的多次会见和分析来判断相关事实可能的情况。所以,对于相关事实的描述应慎之又慎,提交“无逮捕必要”的辩护意见,应着重围绕“是否具有逮捕必要性”来展开论述。
这份辩护意见提交的时间极为关键,是在检察院在提审犯罪嫌疑人之前能够呈递给承办人员。当然,这份辩护意见主要应当着重于“犯罪嫌疑人可能不构成犯罪”、“无社会危害性”、“不需要羁押或者不适宜羁押”、“侦查活动有涉嫌违法犯罪”等问题进行论述。笔者代理过不少有利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罚的相关事实及变更强制措施都是与这一阶段提交充分的辩护意见相关。
辩护制度的设立有利于发现真相和正确处理案件。有利于司法机关准确、及时地查明案情和正确适用法律,提高案件质量。其次,辩护制度是实现程序正义的重要保障。辩护制度对于实现程序正义的作用是其意义的重要体现。正是对这一意义的充分肯定,才使得辩护制度在现代刑事司法制度中具有不可动摇的地位。后,辩护制度对于法制宣传教育也有积极意义。在法庭上,通过控辩双方的辩论,可以使旁听群众了解案情,明辨是非,增强他们的法制观念,同时也能增强群众对判决的认同感,有利于树立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