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孝感云梦县刑事案件辩护咨询,专业客服在线为您答疑

2024-09-15 09:00:01  642次浏览 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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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制度作为司法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作为刑事诉讼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历史要追溯到古罗马时期。该制度扎根于“尊重人的尊严”这一思想,强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未经法律规定的程序判决有罪之前,被推定为无罪,而享有辩护权及其他诉讼权利,可以委托律师或其他辩护人参与刑事诉讼程序,通过充分行使辩护权,与追诉机关进行平等对抗,以维护其合法权益。该制度对于完整诉讼结构形态的构成,对于案件事实真相的查明,程序正义的实现,诉讼效率的提高都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

审查批捕阶段的辩护意见

《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可以询问证人等诉讼参与人,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为刑事辩护律师在侦查机关向人民检察院提请审查批捕的时候提出书面辩护意见提供了法律依据。根据刑事诉讼法律的规定,“公安机关对于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传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犯罪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公安机关侦查案件)

因此,这个阶段时间非常紧迫,留给辩护律师充分展示维护当事人不被批准逮捕权利的时间并不多。辩护律师在这短短的三四天时间或者多三十天时间内,应当根据及时有效的会见情况,向人民检察院提交书面的“无逮捕必要”的辩护意见。同样,这个阶段辩护律师未能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犯罪的证据材料,也并不能了解到犯罪嫌疑人在侦查机关的相关供述和辩解,但毕竟可以通过与犯罪嫌疑人的多次会见和分析来判断相关事实可能的情况。所以,对于相关事实的描述应慎之又慎,提交“无逮捕必要”的辩护意见,应着重围绕“是否具有逮捕必要性”来展开论述。

这份辩护意见提交的时间极为关键,是在检察院在提审犯罪嫌疑人之前能够呈递给承办人员。当然,这份辩护意见主要应当着重于“犯罪嫌疑人可能不构成犯罪”、“无社会危害性”、“不需要羁押或者不适宜羁押”、“侦查活动有涉嫌违法犯罪”等问题进行论述。笔者代理过不少有利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罚的相关事实及变更强制措施都是与这一阶段提交充分的辩护意见相关。

刑事辩护是律师的主要业务之一。我国《律师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律师担任刑事案件辩护人的,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做律师,就要视具体情况辩事实,辩证据,辩性质。指出指控的事实不能成立或不能完全成立因而影响对事实的认定为辩事实,指出作为指控依据的证据不充分、不真实,动摇指控方认定事实的基础为辩证据,依据法律规定,指出指控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不构成所指控的性质较重的犯罪,应当宣告无罪或者按较轻的犯罪处罚为辩性质。

有人说,打官司就是打证据。对于法律、司法解释或相关法院对于案件处理有明文规定的,直接引用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为定罪量刑有利的规定进行辩护,这种辩护性。其次,对于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根据法律原则、法学原理的基本精神进行逻辑性辩护。再次,在缺乏法律、法理依据的情况下,可以根据良好的道德、习惯等进行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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