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管道是指用于消防方面,连接消防设备、器材,输送消防灭火用水,气体或者其他介质的管道材料。由于消防管道常处于静止状态,也因此对管道要求较为严格,管道需要耐压力,耐腐蚀,耐高温性能好。
消防管道安装规范
1、消防管道螺纹连接管道变径时,丝扣连接应采用异径管零件,避免采用补芯。如需补芯时,弯头上下不得使用,三通零件上只允许用一个,四通零件上不超过两个。螺纹连接的密封填料应均匀附在管道的螺纹部分。拧紧螺纹时,不得将密封的材料挤入管内,连接后应将外部清理干净。
2、消防管道焊接连接焊接时,异径管道的管径二者相差不应大于50mm,如大于50mm时,应采用大小头焊接,表面不允许有裂缝、气孔、夹渣、溶合性飞溅、咬边、凹陷、接头坡口错位等。
3、套管
(1)管道穿墙,过楼板应加套管、管道焊缝不应置于套管内,穿墙套管长度不得小于墙的厚度。
(2)穿楼板套管应高出楼板或地面50mm。
4、管路加固管道固定采用管道吊架和防晃支架,也需要满足以下要求:
(1)在管径为50mm或50mm以上的配水干管或配水管上于少应设置一个防晃支架,管道过长或改变方向时必须增设防晃支架。
(2)相邻两喷头间的管段上至少应设一个吊架。当喷头间距小于1.8m时,可隔段设置。
(3)吊架、防晃支架宜直接固定于建筑物上,安装位置应符合规范要求。
5、消防管道安装
(1)报警阀以后的管路上不应有其他用水设施,并应采用镀锌钢管或镀锌无缝钢管。
(2)自动喷水灭火的管道应设有坡度,并坡向排水管或辅助排水管。湿式系统干管的坡度不应小于0.002°,配水管、配水支管的坡度不小于0.005°。
(3)所有配水管或配水支管的直径不应小于25mm。
6、减压孔板和节流装置
(1)应设在直径为50mm或50mm以上的水平管段上。
(2)孔板应安装在水流转弯下游一侧自管段上,与弯管的距离不能小于设置管段直径的两倍。
(3)节流管的长度不宜小于1.0m。
7、管道色标消防配水干管、配水管道应涂以红色或红色环圈标记,以区分其他管道。
1、防火阀应单独吊装。从防火墙至防火阀的风道应采用厚度为1.5mm以上的钢板制作。
2、送风、排风口的安装,须在风口外配δ=2.0mm钢制法兰短管,并将法兰固定在风管上,然后将送风口外框固定在短管上,后将百叶风口和防火阀连接。
3、通风排烟管道材质和制作要求。排烟系统风管板厚若无要求,可按高压系统风管板厚选择。世纪星介绍非金属复合风管板材的覆面材料必须为不然材料,具有保温性能的风管内部绝热材料应不低于难燃B1级。风管制作所采用的连接件均为不燃或难燃B1级材料。
防排烟系统风管的耐火应符合设计规定,风管的本体、框架、连接固定材料与密封垫料,阀部件、保温材料以及柔性短管、消声器的制作材料,必须为不燃材料。
1.《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申报表》
2
委托书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办理流程图
消防设计文件(含消防设计说明和设计图纸)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文件或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临时性建筑证明文件(新建、扩建工程)
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性证明文件
设计单位资质证明文件
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委托他人办理事项的,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文件)
属于专家评审的建设工程应提供专家评审申报材料
租赁或转让合同(改建工程)
所在建筑的建筑合法性证明文件(改建工程)
原工程平面图(改建、扩建工程)
现场办理流程:窗口受理→任务分工→承办人审核→技术复核→领导审批→审批结果送达
(一)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行政机关不得歧视。 (二)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关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三)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二十日内组织听证。 (四)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