殡葬礼仪是传统文化的集大成,是源起于远古社会的灵魂观与死后世界观,发展出维系家庭孝道伦理的礼仪规范,着重在生者与亡者之间慎终追远的礼节制度与道德规范。殡葬礼仪是人类数千年来生存智慧的长期累积与发扬,其文化内涵极为丰富与完备,体系相当庞大与多元。这种处理死亡的生命礼仪,进入到现代社会之后,不应被忽视或舍弃,应是人们生命尊严的价值的再实现,更需要培养出较高水平的道德修养与伦理关怀,以殡葬礼仪来善待亡者与抚慰生者。
相关国家规定如下:需要在车管所取得资质,详情去当地车管所进一步咨询。根据《殡葬管理条例》第八条、第十三条款、第十六条规定。 第八条 建设殡仪馆、火葬场,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提出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建设殡仪服务站、骨灰堂,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批。 建设公墓,经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利用外资建设殡葬设施,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民政部门审批。 第十三条 遗体处理必须遵守下列规定:运输遗体必须进行必要的技术处理,确保卫生,防止污染环境; 第十六条 火化机、运尸车、尸体冷藏柜等殡葬设备,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禁止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 遗体运输后要一次性,杜绝二次污染,传染性遗体将不可运输,以防止感染。请大家谨记。
在实行火葬的地区,国家提倡以骨灰寄存的方式以及其他不占或者少占土地的方式处理骨灰。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实行火葬的具体规划,将新建和改造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堂纳入城乡建设规划和基本建设计划。 在允许土葬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墓建设纳入城乡建设规划。 体处理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运输遗体必须进行必要的技术处理,确保卫生,防止污染环境; (二)火化遗体必须凭公安机关或者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 办理丧事活动,不得妨害公共秩序、危害公共,不得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如果是要运输遗体回国,流程如下: 1.和外国当地火葬场协议,搬送日程和费用等问题,跟航空公司协议搬送日期等(一般火葬场能够代理) 2.由当地火葬场对遗体进行防腐处理,并处理遗体防腐证明 3.在我国大使馆处理遗体出境许可、遗体证明、处理逝世者护照注销 4.遗体搬送(搬送时需求 逝世证明书,遗体防腐证明书,遗体出镜许可证,逝世者的护照复印件) 值得注意的是,世界间运输遗体之所以贵,主要是遗体的运送一般需求包机方式运送,可想而知,包机将导致本钱非常昂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