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当事人:
出口商、进口商、包买商、担保行。大的福费廷业务可由几个包买商形成包买商辛迪加,共同从事大笔业务。
汇票、本票。汇票在出售给包买商的过程中,一定要背书注明“免受追索”,只有这样,才能达到出口商彻底转移风险的目的;本票(由进口商签发)不存在这个问题,因此实务中常用本票。
一般贴现中用的都是6个月以内的短期票据,福费廷业务中的汇票、本票从半年到若干年,长的可达10年,因此属于中期融资业务,风险较大;承担费的收取按照贴现票据面值及承诺的实际天数乘以承担费率来计算。
担保方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保付签字,即担保银行在已承兑的汇票或本票上加注“Per Aval”字样,并签上担保银行的名字,从而构成担保银行不可撤消的保付责任;另外一种是由担保银行出具单独的保函.
信用证条款简单、清晰、明了。对于开立的信用证条款,必须明确规定单据要求、装运方式、装运日期等基本信息,条款须清晰简洁,避免歧义。 总而言之,信用证对于国际贸易有利有弊,我们在日常使用中应该注意这一点,避免企业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