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运危险货物时,包装应严格遵守交通部颁布的《危险货物陆路运输规则》;运输双方约定的易损坏、腐烂、污染、新鲜的货物时,包装应严格遵守双方协议的条款。 托运人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托运货物和需要办理公安、卫生检疫或者其他运输许可证的少装货物,应当提交有关证明。 禁止在普通零担货物中携带非法、危险、限制和贵重物品。
零担以下货物的包装必须符合国家和交通运输部门的要求和规定。对不符合包装要求和标准的货物,托运人应当在装运前改进包装。对于不会对运输设备和其他货物造成污染和损坏的货物,如托运人坚持原包装的,托运人应当在“特殊物品”一栏注明由其承担可能造成的损坏。
托运人托运货物时,应当在每件货物的两端贴上统一的运输编号标签。对需要特殊堆放、储存、装卸的货物,应增设储运指示标志,粘贴在货物明显位置,并在运单“特殊项目”栏中注明。
运输零担货物的,托运人应当填写“货车零担货物运输运单”。运单必须写清楚,否则后果自负。托运人应当在运单上注明愿意为货物投保汽车货物保险和保险运输。托运人指定的特殊条款,承运人同意后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