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运输业属于第三产业,是服务性行业。它以提供“空间位移”的多寡反映服务的数量,又以服务手段和服务态度反映服务的质量。这一属性决定了承运人必须不断扩大运力满足社会上日益增长的产品需求,遵循“旅客第—,用户至上”的原则,为产品使用人提供、便捷、舒适、正点的优质服务。
实现航空运输的要素主要包括航空站、航空器、航线、航班和航空公司等。
(1)航空站。航空站,俗称机场,又称航空港,是供飞机起飞行活动的场所。
(2)航空器。狭义上的航空器指的是飞机。广义上的航空器泛指所有能够借助空气的反作用在大气中获得支持的机器。这里所指的航空器主要是指狭义上的飞机。
(3)航线。航线是经过批准开辟的连接两个或几个地点进行定期或不定期飞行,经营运输业务的航空交通线。航线规定了航线的明确方向、经停地点以及航路的宽度和飞行的高度层。为了飞行、维持空中交通秩序,民航从事运输飞行,必须按照规定的航线飞行。
(4)航班。飞机由始发站起飞按照规定的航线经过经停站至终点站作运输飞行称为航班。航班要根据班机时刻表在规定的航线上使用规定的机型,按照规定的日期、规定的时刻飞行。即具有“定航线、定机型、定日期、定时刻”的“四定”特征。
(5)航空公司。航空公司是指拥有航空器并从事航空运输服务的公司。航空公司具有如下特点:
首先,必须拥有—定数量的飞机,这是航空公司成立的前提条件。
其次,必须有与其能力相适应的航空运输业务。
冉次,航空公司主要的业务是把旅客和货物从一个地方运至另一地方。
航空运输的性质出发,一般把航空运输分为国内航空运输和国际航空运输两大类。
根据《民航法》第107条的定义,所谓国内航空运输,是指根据当事人订立的航空运输合同,运输的出发地点、约定的经停地点和目的地点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运输。而所谓国际航空运输,是指根据当事人订立的航空运输合同,无论运输有无间断或者有无转运,运输的出发地点、约定的经停地点和目的地点之一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运输。
托运人有责任填制航空货运单。托运人对货运单所填各项内容的正确性、完备性负责。由于货运单所填内容不准确、不完全,致使承运人或其他人遭受损失,托运人负有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113条和第114条规定,托运人应当填写航空货运单正本一式三份,连同货物交给承运人。航空货运单不符合规定或航空货运单遗失,不影响运输合同的存在或者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