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灭火器:干粉灭火器、二氧化碳灭火器、家用灭火器、车载灭火器、森林灭火器、不锈钢灭火器、水灭火器、悬挂式灭火器、枪式灭火器、灭火器箱、灭火器架。
2.消火栓系统:消火栓、水龙带和水枪。
3.拆除工具:包括消防斧和切割工具
4.火灾探测器:感温火灾探测器、感烟火灾探测器、复合感烟火灾探测器、紫外火焰火灾探测器、可燃气体火灾探测器和红外相关火灾探测器
5.报警按钮: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和消火栓按钮。
6.报警:火灾声音报警、火灾灯光报警和火灾声光报警。
7.火灾报警控制器:报警主机、CRT显示器、直接控制面板、总线操作面板、电源面板、消防电话总机和火灾紧急广播系统。
消防备案是建设单位应当在取得施工许可之日起7日内,通过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网站的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备案受理系统进行消防设计备案,或者报送纸质备案表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录入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备案受理系统。
消防报备需要的材料有:
1、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报表;
2、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
3、设计单位资质证明文件;
4、消防设计文件;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消防工程防火设计要求
1、上下连通空间视为一个防火分区,不得超过规定面积。
2、当超过规定防火分区面积时,应满足以下规定:
(1)周围连通的空间进行防火分隔。采用防火隔墙时,耐火极限不小于1.00H。采用防火玻璃时,其耐火完整性和耐火隔热性不低于1.00H,当采用非隔热玻璃时,应设置自动喷水系统冷却。采用防火卷帘时,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3.00H。
(2)高层建筑内的的回廊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3)应设置排烟设施。
(4)不应布置可燃物。
消防验收备案管理规定:
1、依照《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评定标准》对已经消防设计审核合格的内容组织消防验收;
2、实行工程监理的建设工程,应当将消防施工质量一并委托监理;
3、选用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等级的消防设计、施工单位;
4、选用合格的消防产品和满足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及装修材料;
5、依法应当经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不得组织施工;
6、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7、依法申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依法办理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手续并接受抽查;
8、建设工程内设置的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要求的,不得投入使用、营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