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建、扩建工程消防设计文件申报需要的资料
1、设计说明书 包括工程设计依据,建设规模和设计范围,总指标,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和新结构的情况,具有特殊火灾危险性的消防设计和需要设计审批时解决或者确定的问题。总平面,建筑及结构,建筑电气,消防给水和灭火设施,防排烟及暖通空调,热能动力等11个方面的消防设计说明。
2、设计图纸包括总平面、建筑和结构、建筑电气、消防给水和灭火设施、防烟排烟和暖通空调、热能动力等6方面的设计图纸。
《消防法》第六章第五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1、依法应当经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2、消防设计经消防机构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施工的;
3、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4、建设工程投入使用后经消防机构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使用的;
5、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要求,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1、报警系统的设置场所
2、报警系统的设计要求(报警控制器不超过3200点每回路不超过 200点且留10%余量;联动控制器不超过1600点每回路不超过 100点且留 10%余量;总线短路隔离器不超过 32点)。
3、报警区域和探测区域的划分 (楼层、防火分区;房间)
4、消防联动控制设计的触发信号、联动信号和反馈信号
5、探测器的安装间距(感烟不宜超过 15m;感温不宜超过10m;至墙不宜大于 1/2间距;距墙和梁边不应小于0.5m等)。
6、电气火灾监控系统设计要求 (不应接入报警控制器的探测器回路)。
建筑高度大于100米的公共建筑,应设置避难层(间)。个避难层(间)的楼地面至灭火救援场地的地面高度不大于50米,两个避难层(间)之间的高度不宜大于50米。
避难层可兼作设备层。管道井和设备间的门不应直接开向避难区;确需直接开向避难区时,与避难层区出入口的距离不应小于5m,且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避难间不应开设除外窗、疏散门之外的其他开口; 应设置消火栓和消防软管卷盘。
住宅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应设置避难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