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检测项目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1. 火灾报警系统:包括火灾探测器、报警控制器、联动控制器等设备的检测。
2. 消防水系统:包括消防水带、消防水枪、消防水泵、消防水池等设备的检测。
3. 气体灭火系统:包括气体灭火剂、气体灭火器、气体灭火控制器等设备的检测。
4. 泡沫灭火系统:包括泡沫灭火剂、泡沫灭火器、泡沫灭火控制器等设备的检测。
5. 防排烟系统:包括排烟风机、防火阀、排烟口等设备的检测。
6. 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包括应急照明灯具、疏散指示标志等设备的检测。
7. 消防电源和配电系统:包括消防电源、配电设备、应急电源等设备的检测。
8. 防火分隔和疏散设施:包括防火门、防火窗、疏散通道等设施的检测。
9. 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包括对消防设施的日常维护和保养情况的检测。
10. 其他消防相关设施:如消防监控中心、消防器材等设备的检测。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1、报警系统的设置场所
2、报警系统的设计要求(报警控制器不超过3200点每回路不超过 200点且留10%余量;联动控制器不超过1600点每回路不超过 100点且留 10%余量;总线短路隔离器不超过 32点)。
3、报警区域和探测区域的划分 (楼层、防火分区;房间)
4、消防联动控制设计的触发信号、联动信号和反馈信号
5、探测器的安装间距(感烟不宜超过 15m;感温不宜超过10m;至墙不宜大于 1/2间距;距墙和梁边不应小于0.5m等)。
6、电气火灾监控系统设计要求 (不应接入报警控制器的探测器回路)。
除商业服务网点外,住宅建筑与其他使用功能的建筑合建时,应符合下列规定:住宅部分和非住宅部分的疏散、防火分区和室内消防设施配置,可根据各自的建筑高度分别按照本规范有关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的规定执行;该建筑的其他防火设计应根据建筑的总高度和建筑规模按本规范有关公共建筑的规定执行。
建筑高度大于100米的公共建筑,应设置避难层(间)。个避难层(间)的楼地面至灭火救援场地的地面高度不大于50米,两个避难层(间)之间的高度不宜大于50米。
避难层可兼作设备层。管道井和设备间的门不应直接开向避难区;确需直接开向避难区时,与避难层区出入口的距离不应小于5m,且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避难间不应开设除外窗、疏散门之外的其他开口; 应设置消火栓和消防软管卷盘。
住宅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应设置避难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