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排烟系统
1、防排烟系统的设置场所或部位 (楼梯间、前室或避难走等)。
2、高度不大于 50m 的公共、工业和高度不大于 100m 住宅,前室或合用前室满足条件,楼梯间可不设置防烟系统条件。
3、高度大于 100建筑,加压送风系统竖向分段独立设置每段不应超过100m;高度超过 50m的公共建筑和高度超过100m的住宅,排烟系统竖向分段独立设置,公共每段不应超过 50m,住宅每段不应超过 100m。
4、送风机进风口设置在排烟出口下方,小垂直距离6.0m,小水平距离 20m。
5、加压送风(机械排烟)系统管道,金属内壁设计风速不应大于20m/s,非金属内壁设计风速不应大于 15m/s不应采用土建风道。
6、送风口风速不宜大于 7m/s,排烟口风速不宜大于10m/s,机械补风口风速不宜大于10m/s (人密 5m/s),自然补风口风速不宜大于3m/s。
7、吊顶内排烟管道与可燃物保持不小于150mm 距离排烟口距可燃物(构件)不小于1.5m 距离,风机外壳至墙壁或其他设备不应小于600mm距离。
可燃气体探测报警系统的组成和功能
可燃气体探测报警系统由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可燃气体探测器(点型:一般用于民用建筑,如厨房,不适合用于通风良好的场所;独立式:能够识别可燃气体泄漏浓度,完成报警的识别、判断,并控制外部设备动作,关闭燃气阀门)、图形显示装置和火灾声光警报器等组成。
办公标准层消防排烟设计,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 [2]第8.5.3条规定:民用建筑的下列场所或部位应设置排烟设施:公共建筑内建筑面积大于100m2且经常有人停留的地上房间。
消防排烟方式可采用以下三种方式:自然排烟方式、机械排烟方式,以及自然排烟和机械排烟相结合方式。
除商业服务网点外,住宅建筑与其他使用功能的建筑合建时,应符合下列规定:住宅部分和非住宅部分的疏散、防火分区和室内消防设施配置,可根据各自的建筑高度分别按照本规范有关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的规定执行;该建筑的其他防火设计应根据建筑的总高度和建筑规模按本规范有关公共建筑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