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验收其他依法需要提供的材料:
1、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中涉及消防的防火间距、消防车道、消防水源等;
2、建筑的火灾危险性类别和耐火等级;
3、建筑防火防烟分区和建筑构造;
4、疏散和消防电梯;
5、消防给水和自动灭火系统;
6、防烟、排烟和通风、空调系统;
7、消防电源及其配电;
8、火灾应急通道、应急照明、应急广播和疏散指示标志;
9、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消防控制室;
10、建筑内部装修;
11、建筑灭火器配置;
12、国家工程建设标准中有关消防的其他内容;
13、查验消防产品有效文件和供货证明。
消防工程报审需提交设计文件,经消防部门审查通过后进入施工阶段,并接受监督。竣工验收合格后获得消防验收合格证。报验需提交申请,现场验收合格后颁发验收证书,如有问题需整改复验。
消防施工主要工作内容是在项目经理领导下,深入施工现场,协助搞好施工监理,与施工队一起复核工程量,提供施工现场所需材料规格、型号和到场日期,做好现场材料的验收签证和管理,及时对隐蔽工程进行验收和工程量签证,协助项目经理做好工程的资料收集、保管和归档,对现场施工的进度和成本负有重要责任。
法条依据:
1、《消防法》第十五条规定:“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检查实行告知承诺管理。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申请消防检查,作出场所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承诺,提交规定的材料,并对其承诺和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2、《消防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公众聚集场所,是指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民用机场航站楼、体育场馆、会堂以及公共娱乐场所等。”
需要注意:二次消防验收和营业前消检不能同时进行,要先经过二次消防验收合格后,才能进行开业前消检的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