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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公司在取得营业执照后不办税务登记,是属于违法的行为,税务机关应当自发现之日起3日内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纳税人不办理税务登记的,税务机关应当自发现之日起3日内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条款的规定处罚。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于2003年12月17日以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公布;根据2014年12月27日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该《办法》分总则,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停业、复业登记,注销登记,外出经营报验登记,证照管理,非正常户处理,法律责任,附则10章程49条,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解释,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

扩展资料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第六条 国家税务局(分局)、地方税务局(分局)之间对纳税人税务登记的主管税务机关发生争议的,由其上一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共同协商解决。

第七条 国家税务局(分局)、地方税务局(分局)执行统一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识别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按照纳税人识别号代码行业标准联合编制,统一下发各地执行。

已领取组织机构代码的纳税人,其纳税人识别号共15位,由纳税人登记所在地6位行政区划码+9位组织机构代码组成。以业主身份证件为有效身份证明的组织,即未取得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的个体工商户以及持回乡证、通行证、护照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其纳税人识别号由身份证件号码+2位顺序码组成。

纳税人识别号具有性。

第八条 国家税务局(分局)、地方税务局(分局)应定期相互通报税务登记情况,相互及时提供纳税人的登记信息,加强税务登记管理。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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