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共体(现称欧盟)在EMC标准和认证领域,于1989年颁布了89/336/EMC指令(此后又被两次修改,即92/31/EEC及93/68/EEC),使得EMC性能成为了有EMC要求的产品进入欧盟统一市场的条件。 该指令的主要对象是:家用声音与电视接收机,工业制造设备,移动无线设备,移动收音机及商用无线电话设备,医疗及科学设备,信息技术设备,一般电器及家用电子设备,光源及荧光灯具,航空及航海用无线电设备,教育用电子设备,电信网络及仪器等。与此同时,也要求这些设备与系统具有适当的抗扰性。 该指令的适用范围包括:在欧盟统一大市场范围内出售或使用的产品以及在欧盟内生产的新产品或由第三国进口的新产品或二手货。
欧盟率先以指令(亦即技术法规)的形式规定所有电气产品除获准电气认证外,还必须通过EMC标准符合性检测,并获取“CE”标志,才能进入欧盟。该项规定一经出台,立即在世界范围内引起强烈反响,世界各国,特别是发达国家,纷纷强化其EMC认证工作; 也促使国际组织和各国开始研究建立国际EMC认证互认制度的可能性。
目前,家用电器产品EMC认证采用的EMC标准有以下三份:
《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动、电热器具,电动工具以及类似电器无线电干扰特性测量方法和允许值》 该标准己于1995年8月25日发布,1996年12月1日起实施。
《电磁兼容 家用电器、电动工具以及类似器具的要求 第二部分 抗扰度》 该标准己于1999年3月23日发布,2000年4月1日起实施。
《低压电气及电子设备发出的谐波电流限值(设备每相电流£16A的设备)》 该标准己于1998年12月14日发布,1999年12月1日起实施。目前该标准属于鼓励采用,如不合格将不作为认证整体判断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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