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证建设项目消防验收的客观性和公正性,规范消防验收行为,有关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消防法律法规,制定了建设项目消防验收办法。在实践中,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公安消防机构依法对新建、改建、扩建、室内装修等建设项目竣工后进行消防验收。消防验收由公安消防机构组织实施,建筑消防设施建设、设计、施工、监理、技术试验等单位配合。
2.消防验收按照资料审查、现场抽样检查、功能测试、综合评价等程序进行,如实填写《建筑工程消防验收记录表》。当建设工程消防验收不符合报验要求时,公安消防机构应及时组织复检,检查整改情况,并进行现场检查和试验。并填写《建筑工程消防验收复验记录》。记录表“
3.消防验收资料审查应审查下列内容:建筑工程消防验收申请表;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查资料(包括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消防设计审查意见等)。消防设计变更、消防设计专家论证会纪要及相关说明等);隐蔽工程竣工图及监理记录;建筑工程报告消防设施技术试验;消防产品质量证明文件。见证建筑内装修材料及其他燃烧性能证明材料、阻燃产品燃烧性能证明材料的抽样和抽样检验报告;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
4.消防验收的现场抽样检验和功能试验,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和消防设计文件的规定进行:建筑消防设施外观质量的现场检验;可测量指标如距离、宽度、长度、面积产品通过专业仪器设备;消防设施功能现场测试;并通过现场检查和专业仪器现场确定消防产品。
5.消防验收评定应根据资料审查、现场抽样检查和功能试验的结果,按分项、单项、综合的程序进行。消防验收评定结论分为合格和不合格。
6.分项是指按消防技术标准要求抽查的项目。分项名称、类别见《建筑工程消防验收记录》。根据对建筑工程消防功能实现的影响和整改难度,分项工程质量缺陷的确定分为严重缺陷(A)、一般缺陷(B)和轻微缺陷(C)三类,分别在建筑工程。
7.分项工程的现场抽样检验和功能试验应满足以下要求:分项工程功能为建筑消防设施控制功能时,应根据设施运行复杂的情况进行一次抽查;其他分项的抽样数量不少于2个,当总数小于或等于2时,对所有分项进行检查;当分项名称为喷嘴、探测器、手动按钮、消防电话、消防栓、防火门、防火卷帘、应急照明、疏散标志时,等大于20时,若两次抽检中有一次不合格,则应另抽检4个子项。
8.分项评定应符合下列要求:经现场抽样检验和功能试验,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消防设计文件要求的,评定为合格;对距离、宽度、长度、面积等有要求的,尺寸误差不超过5%,不影响正常使用功能,评定为合格;抽检2个子项,其中1个子项不评定为合格。合格的,评定为不合格;符合第八条第三项规定的,两处中有一处不合格,四处合格,评定为合格,否则评定为不合格;子项为系统功能的,试验中有部分内容不符合标准要求,但不影响系统功能实现的,评定为合格;消防产品、消防设备现场评定为不合格的,评定为不合格;不按消防要求施工的设计文件缺少子项,应评定为不合格。
9.单项是指与消防有关的下列项目,由若干分项组成:建筑类别、总平面布置、建筑内装修及防火;防火、隔烟、防爆;疏散及消防电梯;消防水源及消防电源;水灭火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防排烟系统;建筑灭火器;其他消防设施。
10.单项评定,符合下列条件者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各分项评定结果中的严重缺陷(a)为零;各分项评定结果中的一般缺陷(b)小于或等于2;各分项评定结果中一般缺陷(b)和轻缺陷(c)之和小于等于6;各分项评定结果中次要缺陷(c)之和小于等于8。
11.建设项目符合下列条件的,综合评定为消防验收合格;不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综合评定为消防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消防验收资料评定为合格;建设项目各单项评定为合格。
12.对于需要提前投入使用的大型建设项目,根据建设单位的申报,可参照本办法进行当地消防验收。当地消防验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非使用区完全防火隔离;独立应急出口、疏散楼梯和疏散宽度均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消防水源和消防电源应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消防设计的要求。文件;可独立完成本地火灾自动报警及联动控制功能;可实现本地施工。消防设施技术试验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