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建设项目消防设计图纸的设计必须由具有相应设计资质证书的设计单位进行。施工单位施工前应将图纸和资料报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审批。
2、从事消防设施建设的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等级,由公安消防机构和有关部门共同审批,并颁发消防工程施工企业资质证书。
3建设单位对建设项目施工现场的消防负责。施工单位在施工前必须向公安消防机构申报,公安消防机构颁发施工现场消防许可证后方可施工。
四、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消防设计图纸进行施工,不得擅自变更。
5安装的消防产品、机电产品和材料应符合下列条件:
(1)本市消防生产企业应当具有国家颁发的生产许可证。其他国家或者外国在本市销售的消防产品,应当在有效期内具有在京销售的检验证书。在选择时,必须验证证书中所列产品是否与所需产品一致。
(2)固定式灭火系统、耐火构件、防火涂料应具有国家有效质量检验中心的检验合格报告。
(3)消防电子产品应有有效的国家消防电子产品质量检验报告。
(4)选用的高低压柜及各类箱屏必须采用机械部、电力部批准的指定工厂生产的产品;进口的电气产品必须有国家商检局核发的合格证,有合格证,并在设备上有铭牌。
(5)用于建筑电气施工的电线电缆、开关等产品应符合中国电工的认证要求。电气产品应具有中国电工的认证要求。电气产品在设备上应有认证标志(长城标志)、合格证和铭牌。
(6)选用的各种钢材应符合有关标准和设计要求,制造厂应出具材质证明书和合格证。
(7)各种主要辅助材料、管件、焊条、涂料等均具有证书。
所选用的机具必须符合施工现场的技术要求,强、非强检验所用的计量器具应按国家计量法的要求进行管理。
施工人员、质检员、材料员等施工管理人员必须持证上岗。特殊工种,如电工、焊工等,也应持证上岗。
工程建设要接受公安消防监督机构、质量监督机构等上级单位的检查指导,确保工程质量。
严格按照批准的设计图纸施工,认真执行有关消防设计规范、施工验收规范、施工工艺、有关图集、厂家资料等施工要求。
施工项目记录和资料的收集、整理、填写应与工程同步进行,工程竣工验收交付使用时,应向施工单位移交一套完整的工程资料,并按合同要求绘制竣工图。
消防工程安装调试完成后,施工单位应先进行自检,合格后请施工单位(监理)和设计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并办理竣工验收单。
建设单位或者建设单位应当委托有资质的建筑消防设施检测单位进行技术检测,并提交技术检测报告。
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消防监督机构提出验收申请,并将有关材料送交公安消防监督机构验收消防工程。消防设施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否则,验收不合格或无经验者,不得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