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个防火分区的允许建筑面积 表5.1.1
注:(1)设有自动灭火系统的防火分区,其允许建筑面积可按本表增加一倍;当局部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增加面积可按该局部面积的一倍计算;
(2)一类建筑的电信楼,其防火分区允许占地面积可按本表增加50%。
5.1.2 高层建筑内的商业营业厅、展览厅等, 当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且采用不燃烧材料或难燃烧材料装修时,地上部分防火分区允许建筑面积为4000m^2;地下部分防火分区的允许建筑面积为2000m^2。
5.1.3 当高层建筑与其裙房之间设有防火墙等防火分隔设施时,其裙房的防火分区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500m^2,当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防火分区允许建筑面积可增加一倍。
5.1.4 高层建筑内设有上下层相连通的走廊、敞开楼梯、自动扶梯、传送带等开口部位时,应按上下连通层作为一个防火分区,其允许建筑面积之和不应超过本规范第5.1.1条的规定。当上下开口部位设有耐火极限大于3.00h的防火卷帘或水幕等分隔设施时,其面积可不叠加计算。
5.1.5 高层建筑中庭防火分区面积应按上、下层连通的面积叠加计算,当超过一个防火分区面积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5.1.5.1 房间与中庭回廊相通的门、窗,应设自行关闭的乙级防火门、窗;
5.1.5.2 与中庭相通的过厅、通道等,应设乙级防火门或耐火极限大于3.00h的防火卷帘分隔;
5.1.5.3 中庭每层回廊应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5.1.5.4 中庭每层回廊应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5.1.6 设置排烟设施的走道,净高不超过6m的房间,应采用挡烟垂壁、隔墙或从顶棚下突出不小于0.50m的梁划分防烟分区。每个防烟分区的建筑面积不宜超过500m^2,且防烟分区不应跨越防火分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