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运人应当按照国家主管机关的规定,向承运人填写货物托运单,并附具必要的有效证明文件。托运人对托运单内容的真实性、正确性负责。托运人的货物托运单经承运人接受并由承运人填写后,航空货物运输合同成立。
托运人要求用包机运输货物时,应当填写《包机申请表》。承运人同意接受并签署包机协议后,即成立航机货物运输合同。签署协议的人应当遵守民航局关于包机运输的规定。
托运人应当按照国家主管部门规定的包装标准包装;没有统一包装标准的,托运人应当按照保证运输的原则,根据货物的性质和所携带的航空器等情况对托运货物进行包装。不符合上述包装要求的,承运人有权拒绝运输。
托运人必须在托运货物上标明出发站、到达站、托运人和收货人的名称、地址,并按照国家规定标明包装、储运标志。
国家必须投保的货物,托运人应当在装运时办理货物运输保险。
托运人托运货物时,应当按照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规定的费率支付运费和其他费用。除托运人和承运人另有约定外,运费和其他费用应当在承运人签发货运单时一次性支付。
承运人应当在货物到达到达到达地后24小时内向收货人发出到货通知。收货人凭提货凭证及时到指定地点提货。货物自到货通知发出次日起免费保管三个月。收货人未收货的,应当按照运输规则支付保管费。
收货人提货时,中途放弃或者重量无异议并在运单上签名的,免除承运人的运输责任。